[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作業

看板NCCU07_LawC作者 (我在想什麼)時間17年前 (2009/03/18 22: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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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先為大家報告一下課輔的地點 三次的地點都在"研究四一九" 貳.作業部分:#請於第二次上課輔的時候(3月30日)交出 格式: 1.寫上系級、座號、法二的學弟妹也請寫上班級(甲乙丙)。 2.統一用A4紙打出來即可。 3.不用抄題。 4.一定要用訂書機訂起來。 一、 (一)甲出賣並交付A地與乙,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在A地上興建B屋,復又將B屋 出賣並交付與丙。數年後,丙死亡,問甲得否向丙之繼承人、現住於該屋之丁請求拆屋還 地。 (二)C屋為戊所有,被戊之子己擅以自己名義出租與庚,請問戊得否向庚請求返還租賃 物使用利益? 二、甲、乙、丙共有基地A、B、C三筆,彼此之應有部分,甲為五分之二,乙、丙合為五 分之三。A地面積稍小,但地價較高,B、C兩地相鄰有利於使用。甲乙丙於是約定:A地由 甲使用管理,BC地由乙丙共管使用。不久,甲以其應有部份讓與Z,乙丙亦以BC兩地出租 於Y。惟Z並不願意取代甲管理A地,反而主張應由全體管理使用ABC三地。另一方面,Y則 要求乙丙應就原基地租賃登記為地上權,但Y已有三個月未繳地租,而為乙丙所拒絕。問 : (一)本案Z主張不受甲乙丙分管契約之拘束,而強要與乙丙共同使用管理ABC三地,是否 與法有據? (二)Y僅對乙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是否有理?Y遲付之地租,是否應由甲乙丙三人共同 加以請求? 三、甲乙丙共有三百坪的建地一筆,,應有部份甲為三分之二,乙丙各為六分之一,乙同 意將其中特定部分一百坪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於甲,期限為六十年。甲於依約支付租金 於乙後,乙遂將該部分土地交甲使用。甲向地政機關申請為地上權登記,地政機關以「甲 不得在自己共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而駁回其申請。甲以建屋完成,有屋可住,不以為意 。二十年後,乙死亡,其繼承人丁辦理繼承登記時,發現共有地上並無甲之地上權登記, 乃以甲係無權占有共有土地為由,請求其拆屋,並將占有之共有地交還共有人全體。甲主 張其非無權占有,且再請求丁協同辦理地上權之登記,丁以該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予以 拒絕。甲亦主張其已完成地上權之取得時效,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問: (一)甲可否在自已共有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 (二)丁如訴請甲拆除房屋,將占有之共有地交還共有人全體,法院應否准許? (三)甲主張就其佔有之共有地已完成地上權取得時效,具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是否有 理? 四、甲乙丙兄弟三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16年前,甲乙丙訂立分割協 議書,載明將該地劃分為三個部份,分別由甲、乙、丙得A、B、C部分,但因父母健在, 僅由各人單獨管理各該分得部分,遲未辦理分割登記。今年初,丙要求依當初協議辦理分 割登記,甲乙均以消滅時效為理由,拒絕分割家產。丙為報復甲乙食言,在C部分築起圍 牆,使A、B部份均無法與公路連絡。問:甲乙得否不支付償金而通行C部分以至公路?丙 得否請求法院以當初協議之方法,判決C部份之所有權歸屬於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50.196
文章代碼(AID): #19mF_Z3G (NCCU07_Law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