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廖元豪老師新發表的社論---關於公投領눠…
領票爭議選民權益or選舉策略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近日來,中央政府與泛藍執政各縣市,對於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的爭議各執一詞。諸
多地方政府以中央選舉委員會「一階段投票」的決議牴觸「秘密投票」原則為由,拒絕
接受,並打算自行採取「兩階段領票、投票」的措施。紛紛擾擾,弄得許多選民可能也
人心惶惶。
不過,哪一種投票程序才符合秘密投票原則呢?
形式上,無論一階段或兩階段領投票,都沒有直接洩漏選民投票內容,所以不算是洩漏
投票秘密。但鑑於「領票」本身可以決定公投過關的門檻,因此哪一種制度,較能確保
選民「領或不領公投票」的意願不被揭露,的確是一個該關注的問題。
然而,這其實是個假問題。一階段或二階段,說穿了都無法真正保障選民意願不被揭露
。只要同時舉行公投與大選,加上以「領票人數」決定「投票人數」,那麼選民都勢必
以不同的方式對外揭露其是否領公投票的心證。兩者並無本質差別。
比較一下,在「一階段領投票」,不領公投票的選民,必須對選務人員「明示」不領票
之意願;而在「二階段領票」,此類選民則會在動線上對在場公眾「默示」他拒絕參與
公投之意思。前者或許只對選務人員揭露意願,但必須主動表示拒領,多少造成尷尬;
後者無須以言語表達拒領意願,然而其繞過公投領票處之行動,卻是公開暴露於眾人面
前,並可能受到他人的指指點點。
所以,一階段與二階段,都有「揭露選民(不)投票意願」的瑕疵。何者較為妥適,比
較能保障選民不受干擾,並無定論。兩者間的選擇,只是技術問題。事實上,若真關心
選民權益,那麼各地方選務單位,即使在一階段投領票制度下,也應以各種宣導方式提
醒選民「可以拒領公投票」,並且訓練選務人員不得對拒領公投票之選民有任何勸阻妨
礙之行為,更應在選票領取方式上減少拒領者的心理障礙。藍綠陣營的大張旗鼓與堅持
立場,實在讓人看不出除了選舉策略考量外,還有什麼?
既然一階段或二階段其實不涉及基本原則,而只是技術問題或選舉策略,那麼地方選委
會可否不接受中選會之指揮,採行不同之投領票程序?
從法律上來看,依據公民投票法與選罷法規定,立委選舉與全國性公投都是「中央主辦
事項」,地方選務機關只是受委辦機關,從而應受中央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選罷法第
十一條雖規定「各級」選委會「分別」辦理選舉事務進行程序,但這次既然涉及中央層
級的立委選舉,選務程序自然是由中選會,而非地方選委會辦理。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既然無涉「秘密投票」等大局,那麼即便是委辦事務,中選會有沒
有必要在投票所布置、領票方法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加以干預?第一線的受
委辦單位,難道連估量行政成本與選務秩序,選擇執行技術的權限都沒有?真要管得這
麼多,何不直接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逕行接管選務?
至於所謂「選務不能一國兩制」的說法,其實也似是而非。美國聯邦總統與議員選舉,
別說選務細節,連選舉制度、爭議裁決、計票方式等重大政策都多由各州分別規範與執
行。雖然我國體制有異,但也不表示所有的選務程序都硬得一條鞭不可。既然「一階段」
與「二階段何者對選民的「秘密投票權」保護較為周到,尚屬見仁見智,那就讓各地方
政府在投票程序方法上留有一些空間,當作不同的實驗,又有何不可?
【2007-11-23/聯合報/A23版/民意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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