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助理 明年適用勞基法

看板NCCU06_SW作者 (同學們 請叫我小魚)時間18年前 (2008/01/03 01: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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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想必與大家息息相關了吧~~XDD ==============================================================================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政大研究生學會 聯合聲明】 勞委會應納入研究助理、校內工讀生於《勞基法》適用範圍 行政院勞委會近日表示,明年一月起政府單位臨時雇員將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享有 基本工資、法定工時、勞健保、勞退金等法定保障;包括各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專案研 究助理」在內,估計此次將受惠於政府擴大適用美意之人數將近八萬人。然而,同時卻也 據傳教育部將連同許多大專院校管理階層至勞委會遊說,要求排除研究助理於此次擴大適 用之外。 事實上,除絕大多數研究助理由在學研究生擔任外,受政府近年刪減教育預算之教育「自 由化」政策影響,為降低人事成本,許多大專院校紛紛將過往由正職員工負責之工作業務 由學生擔任的「工讀生」取代,大學校園內早已充斥「學生工人」。並且,許多學校還巧 妙地將按教育部規定應提撥學雜費百分之三以「補助」家境清寒學生之「助學金」轉變為 有工作才有的「工讀金」。長期以來,部分惡質教授憑藉手操研究生能否畢業生殺大權, 強迫研究助理進行不當勞動早已是大學校園內公開的秘密,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亦不斷收到 關於校內工讀時薪未滿九十五元、未投保勞健保之申訴,均足見廣大青年學子之勞動權益 未獲合法保障。但此次《勞基法》擴大適用竟未包括校內工讀在內,實為美中不足之處, 而教育部罔顧學生權益之行為則更讓人心寒。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和政大研究生學會認為,校內工讀生和校方既有「實質契約關係」上的 雇傭關係,校內工讀自然屬法律上雇傭勞動,理應適用《勞基法》保障,絕無排除之理; 勞委會應善盡主管機關之責,主動納入校內工讀生於適用範圍,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同時 ,我們譴責教育部遊說勞委會排除研究助理適用《勞基法》之行為;除要求即刻停止,更 呼籲教育部於研究助理、校內工讀生適用《勞基法》後積極防止大專院校大量刪減工讀機 會及任意減少最高工讀時數,確保清寒學子擁有足夠且合理的工讀機會。 對於「助學金」轉變為「工讀金」,九五聯盟及政大研究生學會強調:助學金功用在於直 接補貼家境清寒學生,是和負擔勞務無關的「津貼」或「補助」,校方絕無任意挪移預算 ,要求領取人付出勞動力之權力,遑論製造大量廉價勞工。包括研究助理在內之校內工讀 如有勞動義務,其薪資來源應回歸學術助理費用或人事預算,不可來源於獎助學金;如此 才能擴大受薪者薪資來源,而非拉低助理及工讀生集體勞動條件。 聯絡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政大研究生學會副總幹事鄭中睿(0963042532) 政大研究生學會網址:http://blog.roodo.com/nccugsa/ ============================================================================== 自由時報 2007.12.28 研究助理 明年適用勞基法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政大研究生協會指出,據傳教育部將連同許多大專院校管理階層至勞 委會遊說,要求排除研究助理於明年元旦勞基法擴大適用之外。學生團體對此加以譴責, 希望教育部停止這項舉動。 九五聯盟近年來即陸續收到多起關於校內工讀時薪未滿九十五元、未投保勞健保的申訴, 聯盟認為,校內工讀和校方既有「實質契約關係」上的雇傭關係,校內工讀自然屬法律上 雇傭勞動,理應適用「勞基法」保障。 勞委會表示,明年起,不論是工讀生或是專案研究助理,只要雙方有聘僱關係,由一方提 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都要適用勞基法。 (記者謝文華、李文儀、洪素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3.15 ※ 編輯: charking 來自: 140.119.143.15 (01/03 01:24)
文章代碼(AID): #17UyZLoK (NCCU06_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