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勸募 方案計劃補助辦法

看板NCCU06_SW作者 (小魚)時間19年前 (2006/09/28 14:5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訂定 之。 第二條 本會接受社會福利服務組織以公開方式提出方案計劃,申請經費補助。 第三條 社會福利服務組織申請資格: 1.申請本會經費之單位,應具備下列一至三款之資格與條件: (1)凡贊同本會宗旨者。 (2)登記有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福利服務組織。 (3)具有行政經費自籌能力,且組織信譽及服務績效良好 者。 2.其他特殊因素,須由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名建議,並經理事會通過之社會福利 服務組織。 第四條 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以方案計畫提出經費申請。 2.申請單位以單一法人或合法立案單位為之,若有分支單位,則由主事務所彙整提出。 3.本會之補助以考量申請單位組織運作上軌道,且具有明確服務對象及專業方法之服務方 案為原則。 4.為有效整合資源,補助項目以不重複政府或其他單位之補助為原則。 5.前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 6.經本會審查核准補助之經費,須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流用其他補 助項目。 第五條 各單位申請聯合勸募補助經費,除捐款人指定者外,下列情況者本會不予審查: 1.申請資料不詳實或文件不完備 2.計劃為興建私人房舍或添增房地等不動產。 3.計劃供作一般行政運作會務經費之人事經常性支出。 4.申請文件之送達逾本會公告截止時間。 第六條 補助項目: 1.辦理社會福利方案計劃之訓練、研習、推廣、輔導等服務過程必要之相關業務經費。包 含場地費、講師鐘點費、人事費、講義費、交通費、辦理與服務相關之評估費、調查訪問 費以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項目,核准金額以內政部等政府單位補助標準為參考依據。 2.申請硬體設備之建造或修繕、維護費。 3.申請執行方案相關之設備器材費。 第七條 公告方式: 1.報紙。 2.本會網站。 3.本會函件通知。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備齊相關資料,於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申 請要件請參見方案申請補助實施細則)。 第九條 審查要項: 本會審查委員會依下列重點進行評估: 1. 組織層面-包含組織架構健全度、會務實務、服務管理、財務運作、過去服務經驗 2. 方案層面-考量方案的目標、需求、投入資源、執行專業性、創新發展性、預期效。 第十條 申議方式: 方案計劃之申請經婉拒者,可於結果通知之15日內提出申議,次數以一次為限;經初審婉 拒者得由秘書處與該區召集人合議後決定是否進入複審;決審婉拒者得由秘書處、複審委 員、該區召集人合議後呈總召集人議決。 第十一條 期中評估: 1. 配合於服務開始執行後定期提出工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列為是否撥款之參考。 2.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補助項目、執行期間、預計進度確實執行,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 項目、計劃、進度時,應提具相關說明,正式行文函知本會,並經本會審查委員期中督導 時瞭解變更內容後,始完成變更程序。 第十二條 年度結報: 1.補助單位應依會計作業規定使用補助款,並根據本會財務稽核辦法以及方案補助作業實 施細則,於規定期限內彙整相關資料,交由本會審查委員會及稽核委員會查核銷案,或另 行規劃成果觀摩會活動以為結報之形式。 2.補助年度結束,應將未使用之補助經費或補助人員出缺月份之補助金額如實退還。 3.補助項目如為修繕費與設備費等,各機構於執行完畢之際需告知本會,必要時本會得派 員驗收。 第十三條 徵信相關: 為使社會大眾瞭解本會補助成果,善盡責信義務,接受方案補助之單位需於方案執行相關 活動、會議、各項成品、補助設置之網站或購買設備上,須標明「本方案由聯合勸募協會 補助」之字樣或標章;或配合將相關資料刊登於本會出版品與網站。 第十四條 附則: 補助單位如有以下情事,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可建議理事會依法訴究,並得追回全部補助款 項,停止受理申請本會經費補助一至三年。 1. 未函知本會並經同意,擅自變更原訂計畫。 2. 未函知本會並經同意,擅自移用補助經費。 3. 經本會催繳,仍未辦理結報工作,或經委員查核不通過者。 4. 經宣導後,未配合徵信相關事項。 5. 其他不法情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審查委員會通過,報經本會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根據本辦法制訂方案申請補助暨結報作業實施細則。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44.54
文章代碼(AID): #156tBEPS (NCCU06_S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