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勸募 方案計劃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訂定
之。
第二條 本會接受社會福利服務組織以公開方式提出方案計劃,申請經費補助。
第三條 社會福利服務組織申請資格:
1.申請本會經費之單位,應具備下列一至三款之資格與條件:
(1)凡贊同本會宗旨者。
(2)登記有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福利服務組織。
(3)具有行政經費自籌能力,且組織信譽及服務績效良好
者。
2.其他特殊因素,須由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名建議,並經理事會通過之社會福利
服務組織。
第四條 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以方案計畫提出經費申請。
2.申請單位以單一法人或合法立案單位為之,若有分支單位,則由主事務所彙整提出。
3.本會之補助以考量申請單位組織運作上軌道,且具有明確服務對象及專業方法之服務方
案為原則。
4.為有效整合資源,補助項目以不重複政府或其他單位之補助為原則。
5.前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
6.經本會審查核准補助之經費,須符合專款專用之原則,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流用其他補
助項目。
第五條 各單位申請聯合勸募補助經費,除捐款人指定者外,下列情況者本會不予審查:
1.申請資料不詳實或文件不完備
2.計劃為興建私人房舍或添增房地等不動產。
3.計劃供作一般行政運作會務經費之人事經常性支出。
4.申請文件之送達逾本會公告截止時間。
第六條 補助項目:
1.辦理社會福利方案計劃之訓練、研習、推廣、輔導等服務過程必要之相關業務經費。包
含場地費、講師鐘點費、人事費、講義費、交通費、辦理與服務相關之評估費、調查訪問
費以及其他經本會認可之項目,核准金額以內政部等政府單位補助標準為參考依據。
2.申請硬體設備之建造或修繕、維護費。
3.申請執行方案相關之設備器材費。
第七條 公告方式:
1.報紙。
2.本會網站。
3.本會函件通知。
第八條 申請單位應備齊相關資料,於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申
請要件請參見方案申請補助實施細則)。
第九條 審查要項:
本會審查委員會依下列重點進行評估:
1. 組織層面-包含組織架構健全度、會務實務、服務管理、財務運作、過去服務經驗
2. 方案層面-考量方案的目標、需求、投入資源、執行專業性、創新發展性、預期效。
第十條 申議方式:
方案計劃之申請經婉拒者,可於結果通知之15日內提出申議,次數以一次為限;經初審婉
拒者得由秘書處與該區召集人合議後決定是否進入複審;決審婉拒者得由秘書處、複審委
員、該區召集人合議後呈總召集人議決。
第十一條 期中評估:
1. 配合於服務開始執行後定期提出工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列為是否撥款之參考。
2.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補助項目、執行期間、預計進度確實執行,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
項目、計劃、進度時,應提具相關說明,正式行文函知本會,並經本會審查委員期中督導
時瞭解變更內容後,始完成變更程序。
第十二條 年度結報:
1.補助單位應依會計作業規定使用補助款,並根據本會財務稽核辦法以及方案補助作業實
施細則,於規定期限內彙整相關資料,交由本會審查委員會及稽核委員會查核銷案,或另
行規劃成果觀摩會活動以為結報之形式。
2.補助年度結束,應將未使用之補助經費或補助人員出缺月份之補助金額如實退還。
3.補助項目如為修繕費與設備費等,各機構於執行完畢之際需告知本會,必要時本會得派
員驗收。
第十三條 徵信相關:
為使社會大眾瞭解本會補助成果,善盡責信義務,接受方案補助之單位需於方案執行相關
活動、會議、各項成品、補助設置之網站或購買設備上,須標明「本方案由聯合勸募協會
補助」之字樣或標章;或配合將相關資料刊登於本會出版品與網站。
第十四條 附則:
補助單位如有以下情事,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可建議理事會依法訴究,並得追回全部補助款
項,停止受理申請本會經費補助一至三年。
1. 未函知本會並經同意,擅自變更原訂計畫。
2. 未函知本會並經同意,擅自移用補助經費。
3. 經本會催繳,仍未辦理結報工作,或經委員查核不通過者。
4. 經宣導後,未配合徵信相關事項。
5. 其他不法情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會審查委員會通過,報經本會理事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根據本辦法制訂方案申請補助暨結報作業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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