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公告] 統研盃簡章 - 總則

看板NCCU06_STGAR作者 (就是愛掛站)時間16年前 (2007/10/24 11: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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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7_STGRA 看板] 作者: brk (about:blank) 看板: NCCU07_STGRA 標題: [公告] 統研盃簡章 - 總則 時間: Fri Oct 12 17:53:25 2007 『2007統研盃---中研院』 簡章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貳、大會競賽規則 甲、競賽總則: 一、 競賽錦標項目: (一) 羽球 (二) 籃球 (三) 排球 (四) 桌球 (五) 壘球 (六) 大隊接力 (七) 試辦個人競賽 二、 獎勵: (一) 各項競賽前四名頒發獎盃。 (二) 個人競賽獎:試辦項目(1)雙人網球競賽前三名共頒六面獎牌以及 (2)5公里長跑前三名頒發獎牌。 (三) 2007總冠軍獎盃:各項競賽的前三名將分別計錄積分為3分、2分及1分, 於大會最後將加總各校所的得之總積分,並頒發 2007總冠軍獎盃於總積分最高之學校。 三、 競賽規定: (一) 各參賽隊員應於賽前20分鐘到場辦理報到及填寫出賽名單, 逾比賽開始時間10分鐘仍未到場或未到齊人數足以出賽者,以棄權論。 (二)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必須攜帶教師證或學生證等可證明身份之文件, 並於賽前交付檢驗。 若無學生證者,請同時攜帶在學證明及附照片之有效證件。 (三) 由於所有參賽隊伍,老師不一定足夠參加所有比賽項目, 故只要比賽雙方球隊隊伍同意,該場比賽可以不需要老師參賽, 老師的定義為講師、科長(含)等以上。 (四) 系務人員及國科會助理可參賽。前者所須檢附的證件為員工證; 研究助理則須檢附聘書的影本,以及附照片之有效證件。 (五)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判決,否則裁判有停止其參加比賽之權利。 (六) 凡比賽時發生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主辦單位仲裁決定之, 其判決即為終判。 (七) 試辦個人競賽項目中,(1) 網球雙人競賽項目,每校同時至多可派出兩隊, 每隊隊員不可互相兼任。如果總報名未滿八隊,主辦單位有權停辦此競賽。 (2)5公里長跑項目,如果參與人數少於10人,主辦單位有權停辦此競賽。 四、 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不得提出異議。 (二) 對運動員資格提出申訴者請參照附則二。 (三) 申訴期間比賽不得終止,否則視同棄權。 (四) 申訴結果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五、 附則: (一) 比賽賽程由籌辦單位排定,所有與賽隊伍(運動員)不得異議。 (二) 運動員資格審查: 1、 比賽前工作人員可以收集雙方球員之證件, 核對是否符合報名表之名單(含可替換之球員), 同時提醒雙方有權力互相檢驗對方球員是否符合證件之本人。 2、 若比賽進行中被舉發參賽隊伍更換不符合資格之球員上場, 則取消該隊伍在該競賽的參賽資格。 3、 比賽結束完成雙方勝敗簽名結果後,不得再對球員資格提出異議。 4、 比賽期間如有申訴問題,請於賽後按規定申訴程序提出, 申訴結果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三) 比賽期間如遇運動員互毆或球隊(運動員)有關人員辱罵裁判等事情發生時, 得依規定停止該隊該項出賽權利。 (四) 本章程如有未盡完善處, 籌辦單位有權隨時修改並公布於中央研究院統計科學研究所網頁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9.2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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