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有誰可以回答我心中存在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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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有問題的不是釋出權力. 而是造成釋出權力的顧忌有問題. 對原住民的優惠政策不應該一體適用於所有的原住民. --. 「我們站在一位令人敬愛的人的棺木旁。他的一生、他的奮鬥、他的熱情、. 他的苦痛和他的成就,在人世所經歷的一切,在這最後一刻,又一次掠過. 我們的眼前。如今,在這肅穆且令人心慟的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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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了解. ^^^^^^^^. 關於這個問題. 張慧端老師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討論之. 網址如下:. www.socialsciences.nccu.edu.tw/society/composition/020222/soc_g_020222.htm. 也許你已經看過了. 不過沒看過的學弟妹們有興趣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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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 我所參考到的 是原民會的內部版本. < 第二章 原住民族自治區 >. 第八條(自治籌備團體之成立要件). 同一原住民族二百人以上發起,以籌備自治區設立為目的,並設有代表人者,得備組織章程向原民會登記為該族自治籌備團體。同一原住民族於同一地理範圍內,以成立一自治籌備團體為原則。. 自治籌備團體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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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你的意思. 在目前為止的自治法草案中. 我並沒有發現與原住民身分認定的相關條文. 可以解釋一下嗎?. 我不清楚你的回文. 我的重點不在討論原住民認定標準應該用血緣、語言或是其他. 而是「凡原住民皆可享受所有給予原住民的優惠政策」 這樣的做法是有問題的. 因為它忽略了原住民內部的異質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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