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老師說過的一個案例...
聯合新聞網 2002年09月13日
強吻是國際禮儀不算猥褻 法院堅持
【記者李志德、林益民/台北報導】
四十六歲的男子方永享在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進入桃園縣一家便利商店櫃台內
,強行抱住值班的女店員並親吻達一、兩分鐘之久,但承審法官竟以「親吻臉頰
屬於國際禮儀」為由,判決方姓男子行為不構成猥褻,並經二審判決確定。經過
監察委員古登美主動調查,認為承審法官引用法條不當,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盧
仁發也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出非常上訴,不過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古登美說,這個案子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判決確定,經過媒體披露引發相當爭議,
有一位「看不下去」的民眾寄了本案剪報給錢復院長,經過討論,決定由她申請
主動調查。
古登美指出,本案的問題在於猥褻的定義,一審法官認為「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
儀」,單單親吻行為並不能引發性欲;二審法官則認為方姓男子抱住少女時,僅
親吻臉頰,並沒有以性器官摩擦或上下其手撫摸身體,因此「在客觀上不能滿足
被告性欲」,所以認定猥褻行為不成立,只以「強制罪」判刑四個月。
古登美強調,這項判決嚴重違背常情,為了釐清「猥褻」的界定,監察院的調查
人員整理了各種學說、見解,最後認為方永享強親被害人,就已經滿足他的性欲
,更使被害人產生羞恥和嫌惡的感覺;但承審法官卻沒有站在被害者的角度思考
猥褻的定義,也沒有調查這方面的證據。因此監察院認為本案判決有違失,決議
函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在收到監察院的調查意見後,檢察總長盧仁發認為方永享強吻陌生女
子的行為已逾越人與人交往的分際,承審法官對於方永享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猥褻
,應有調查義務,案發當時超商內的錄影帶是重要證據,但原承審法官沒有調閱
查證,顯有違法。
非常上訴書從被害人的感覺出發,強調如果職司審判的法官能調閱錄影帶,「當
能親自目賭並體驗案發當時被告對十五歲弱女子如何施予凌辱之實況」,對於足
以證明被告有猥褻犯行的重要錄影帶,原審法官竟然無視其存在,以致於輕率認
定被告行為不構成猥褻,於法不合。
其次,非常上訴書指出,原審判決對猥褻的界定並不符合一般法律見解,被害人
在筆錄中說:「被告抱住我,親我時覺得很害怕、很噁心」,再依刑法之猥褻,
只要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的,不論撫摸任何部位,都是猥褻行為。原判決
一方面認定被告有猥褻犯意,但一方面卻又認定被告行為不符合猥褻條件,自相
矛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8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