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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
【2009/5/15更新】
考試院14日召開第11屆第35次會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未來考
選部將依據院會審議結果,研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及修訂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擬自民國100年實施。
考選部長楊朝祥表示,為改進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考選部於95年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
改進推動小組,召開10次會議,就二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及
格)標準詳加討論,於97年12月19日擬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報請考試
院審議,其間另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各大學法律系
所主管召開2次座談會,並經考試院召開3次審查會完成審查。
本次審議通過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階段改進方案,主要重點為:
一、 考試方式及程序:維持司法官、律師分別考試,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
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 應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一)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二)(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
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二)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包
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國文(司法官:包括作文、公文與測
驗;律師:包括作文與測驗)。
三、 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一)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
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
計 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三試口試為100分。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
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
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
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以第
二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
分。錄取(及格)標準將俟提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
案時送請考試院審議。
考選部並表示,未來將同步推動命題及閱卷之改進措施,期以達成改革之目標,包括聘請
實體與訴訟法學者與實務界共同綜合性命題、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測驗式試題採常設
題庫小組方式命題、申論式試題採命題小組方式命題、落實閱卷標準會議、各科目採行閱
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等。
考選部同時表示,民國100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階段改進方案實施後,將賡續研議採
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報
請考試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於民國103年實施。
--超級麻煩分隔線--
我看到這個消息比較晚一點
因為十五號的時候我剛好又去教召
雖然短期間不會影響大家
但是多了一次考試也多了很多麻煩
希望大家都能好好努力 能在這幾年趕快考上(希望我也能)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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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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