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小事] 5/7早上在總圖偷我傘的人

看板NCCU作者 (每天比昨天更好動)時間13年前 (2011/05/17 07:32), 編輯推噓9(9031)
留言40則, 1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 你得在本週六24:00前主動聯絡我。 : 我每天都會上bbs,絕對不用怕聯絡不到我。 : 比較複雜麻煩的方式是: : 我直接到指南派出所報案,告你侵占罪 : 請記得,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 : 證據確鑿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即使雙方有立和解書(民事部份), : 也不會取消刑事上所負的責任,而且學校規定,一旦被起訴就是退學。 : 我不怕跟你玩法律,也不怕跑法院, : 老實說我並不想這麼講,目前我的手邊有三名律師可以隨時幫我跑法院, : 不外乎是資歷十餘年、經驗豐富的菁英,到時候玩法律跑法院只是累死你而已, : 對我來說卻很輕鬆。 : 難道你願意為了一把傘,賠掉你的大學生涯(退學、週遭同學的唾棄), : 花上萬塊錢的律師費打官司、到最後身上還得背負案底一輩子嗎? : 請記得,本週六24:00以前向我自首, : 否則後果我們走著瞧。 : 你只有三天時間,三天過後無論再怎麼求情, : 我一定是發狠處理這件事,絕無轉圜機會。 : 到時候誰救你都沒用, : 我要讓偷傘賊知道,什麼叫做"殺雞儆猴"。 請問這件事的後續情況如何?? 莫非又和上次的事件一樣只聞樓梯響?? 既然使用公眾版面引起輿論注意,那麼給公眾一點點後續交代好像也很合 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4.132.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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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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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O文前,要不要先問問你的強大律師團,你的所陳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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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致於侵占罪呢?另外,若每個人在合理使用公開版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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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某種程度的想想,當自己利用此類平台所表現出的行為,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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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對此社群所產生的影響為何時,其實是少了一些積極正面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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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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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多了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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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樓上打的我有點抗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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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看不太懂...標點符號跟語意都不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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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J大 目前這件事已在處理中 當時我所陳述事實確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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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但是由於竊傘者已經在時間內向我道歉 如我於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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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 只要她肯向我道歉還我傘 我是願意原諒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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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當下未即時告訴各位事情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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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父親傾向低調處理此事 給這位同學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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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堅持要告 那是違反我當初提出的協議 既然不用做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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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 真的去告也是浪費司法資源 浪費我父親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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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大律師團"一詞我承受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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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 推事情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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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算侵占喔 看來是我書念得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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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滿解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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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轉學考又少一個名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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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竊盜和侵占兩者間有模糊地帶 竊盜是在他人領域內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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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物 侵占是已經不在其領域內而取走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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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侵占在實務上 要以合法關係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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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參酌 高等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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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1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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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議 長大要自己扛些壓力 在外面受到欺負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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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要太常常請家人出面解決,學校可以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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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進入工作職場 真的建議 要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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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3:45, , 30F
的確侵占要有法律關係為前提,不過妳是不是忘了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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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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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和自己出面解決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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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3:46, , 33F
阿她家人就這好有這個資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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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9:42, , 34F
也許法律上的文字準確度要求很高 不過我希望重點擺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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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9:43, , 35F
錯事的人切勿心存僥倖的點上面 政大需要這種殺雞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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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結於原po侵占二字其實無助於改善政大人愛偷傘的歪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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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09:50, , 37F
我要看到雞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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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11:31, , 38F
可惜 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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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6:01, 5年前 , 39F
其實竊盜和侵占兩者間有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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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3:17, 5年前 , 40F
侵占罪 但是由於竊傘者 https://moxo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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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qRG1v1 (N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