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談學生會學生議員的定位 ◎黃鈞彥
談學生會學生議員的定位 ◎第十屆法學院學生議員 黃鈞彥
壹、用語說明
依照通常的解釋,我們會認為「學生議會」帶有「立法院以及市議會」
功能;而「學生幹事會」則有像是「行政院」的功能。姑且先不論,體
制的選擇以及其間的優劣,我們先從這樣的傳統定位來討論。
貳、學生議員與學生幹事會各部員「功能」同屬一體?
依照上面的說明,如以「學生自治組織 - 政府組織類比」的方法去思
考,即學生議員如同立法委員、市議員一般,那麼其職權似乎僅限於「
制訂法律」,而無涉於屬「行政權」的「執行各項事務」的部分。就立
法此一部分。其所制定的法律,在以學生權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的最上位
概念下,「自當是制訂有利於學生權利開展的一切規範。」
而如果說,從另外一個角度去想,學生權益既為學生會存在的價值而成
為無論是議會或是幹事會皆所需要遵循之指導方針,那麼只要是有利於
學生的事務,我們直接以「學生利益最大化的思考去執行事務」即可,
而毋須屈就於現行法律是如何如何規定的。
換言之,學生議員他的職權,真的就只能限於「立法」嗎?或者是說其
實他也可以是「執行事務」的一份子,如上述提及的,就如同「行政權
」一般。也就是說,學生議員的角色其實是可以與「學生幹事會各部部
員做一個整合」的,有了併整與合作的關係,似乎可以提升各類事務執
行之效率,特別是當學生議會議員選舉人數不足而有缺額,或是幹事會
成員常常招募不足的情況下。從實證上,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在那時欠
缺學生幹事會的輔助下,學生議員們,或多或少也自行去推動了不少事
務的進行。
總結的來說,學生議員實質上也可以親自去推動事務的進行;學生幹事
會的各部會部員,經集思廣益後,也可以推動制訂某項與學生權利義務
相關的規範,學生議會與學生幹事會,於實質上、功能上、職權上,其
實是「同一」的。如果,以後學生會的運行,能夠於限度內打破無效率
的框架,將「0.7僅為行政事務推行學生幹事會的 + 0.8的僅為學生法
規制定的學生議會,成為1.5的兼任事務推行以及規範制訂的一體」,相
信這樣的一個學生自治組織,於學生相關權利義務的推動上將可以提高
效率,提高效率就是為全體學生的利益,也就確認了學生會的存在價值。
肆、結語
從最基本的學生會法規的制定開始,似乎都是以「法律怎麼規定、那我
們就跟著怎麼規定」的方向在思考。以國家法律規定作為「於學校中有
關於全體學生之權利與義務的指示」並非不可取,擔心的僅是,「身為
掌握權利的人」,是否能分清楚「為保障學生權利所需要的那一套體制
或是規範,可能與國家為統治或經權衡後所著
眼的那些利益,並非全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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