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新版CBA(2011)關於先簽後換的規定

看板NBAGM作者 (OldManWalking)時間11年前 (2013/05/10 18:3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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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相關文章上讀到 新版CBA禁止薪資超出豪華稅課徵點4M()的球隊"藉由先簽後換"得到球員 因此在我的認知中(以湖人隊為例) 湖人隊無法以Sign&Trade的方式交易Dwight Howard得到別隊的球員 但有另外的版友指出湖人對是可以進行這項操作的 但從中文來看似乎有模糊不清的點 從CBAFAQ網站找到的原文則是 Starting in 2013-14, the team receiving the player cannot be above the "apron" ($4 million above the tax level) after the trade. 從前後文看來"the player"指的應該是成為自由球員的那位球員(好拗口) 這樣看來我本來的認知好像是錯的... 想請教版上的前輩我的見解有沒有什麼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33.5 ※ 編輯: vic1201 來自: 116.59.233.5 (05/10 18:38)

05/10 21:12, , 1F
可以當S&T球員的送方 不能當收方
05/10 21:12, 1F

05/12 19:56, , 2F
感謝解答
05/12 19:56, 2F

05/17 23:15, , 3F
就是不能讓別隊FA先簽後換己方球員,就這樣而已
05/17 23:1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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