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Larry Bird與「大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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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大鳥這張圖堪稱經典
NBA從1983年開始使用的CBA在那時吸引了很多人注意,因為那時不管是NFL、NHL或是MLB
都還沒有引進薪資上限的概念。
1984年到1985年球季,薪資上限正式開始適用。儘管一開始薪資上限想要用的是「硬上限
」(球隊完全不可以超過薪資上限),但是NBA最後決定用「軟上限」代替,也就是球隊
如果超過薪資上限,還是可以簽下球員,不過只限於某些情況。
這其中一種情況是即便超過薪資上限,但是球隊仍然可以重新簽下原有隊員。他們有兩種
方式:可以藉由跟進其他球員報價,也可以和球員簽下一紙新約。這樣設計的原因是為了
球隊不必為了薪資上限,結果讓自己的球員被迫離開。如果球隊裡的明星球員願意留隊,
會對球隊行銷更為有利。
這項規則一直持續到今天,中間經歷過一些修改,所以現在不但球隊可以重簽原有球員,
甚至從財務的角度來看,球員留在隊上還可以賺比較多錢,因為如果他們跟別的球隊簽約
,所能簽下的最大合約年限是五年,相較之下,留在原隊最多可以簽下六年合約,而原隊
也可以提供比較高的每年調薪幅度。
這項規則稱之為「符合資格的老鳥自由球員」(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但
是一直以來又被暱稱為「大鳥條款」(Larry Bird Exception),有人說這是因為1983年
球季之後,波士頓塞爾蒂克使用這項規則來續簽Larry Bird。
表面上看起來,這符合這項規則的原始目的,不過這個說法其實是錯的,當時Bird並沒有
用上這項規則。
1983年到1984年球季開始前,薪資上限的規則還沒開始適用,唯一例外的是五支薪資超過
美金(下同)360萬元(當時的薪資上限)的球隊:洛杉磯湖人隊,紐約尼克隊,紐澤西
籃網隊,費城七六人隊和西雅圖超音速隊。這幾支球隊的薪資就限定不能超過他們上季所
花費的數額,比如說湖人隊可以花500萬元左右,籃網隊則是比360萬元稍多,至於其他球
隊則可以任意地花錢不受限制。
事實上,這反而鼓勵了球隊在那年夏天多多砸錢,因為他們在那時花的錢,在1984年球季
就會變成他們的薪資上限,就像湖人隊等五支球隊遇到的情形。
相對來說,這對那五支球隊就比較不利了,因為他們不能在自由市場上有所斬獲,而紐約
尼克隊就這樣被波士頓給欺負了。尼克隊當時想要簽下塞爾蒂克的Kevin McHale。塞爾蒂
克當然知道尼克的企圖,所以他們提供尼克隊三個自由球員合約報價,價錢比他們上季的
水準都大幅提升,而其中包括了尼克隊受歡迎的後衛Rory Sparrow。
然後塞爾蒂克以四年400萬元的合約簽下McHale(但是他們在季中得重新跟Robert Parish
議約因為這紙合約讓他的薪資比McHale低)。
也就是在這段時間,塞爾蒂克和Larry Bird簽下一紙天價合約-七年1260萬元,讓Bird不
至於在次年成為自由球員。不過重點是簽約日期是1983年9月28日,當時薪資上限根本還
沒開始適用,所以自然也不需用到前述規則,他們想簽什麼價碼都可以。
塞爾蒂克光是Bird、McHale、Parish(新約)、Dennis Johnson、Cedric Maxwell和
Danny Ainge六個球員的合約就已經超過500萬元,這全是在360萬元的薪資上限開始適用
之前。
1983年到1984年球季,塞爾蒂克贏得NBA總冠軍,球季結束後,他們想要簽回成為自由球
員的Cedric Maxwell,但是這時他們的薪資上限已經固定,結果讓Maxwell成為第一個使
用「大鳥條款」的塞爾蒂克球員,而不是Larry Bird。
就像「休士頓條款」(Allan Houston Rule)沒有用在Allan Houston身上一樣,「大鳥
條款」一開始也不是用在Larry Bird身上。
直到1988年,塞爾蒂克和Larry Bird簽下一紙續約,這才是Bird真正使用「大鳥條款」的
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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