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未核定起訴書 檢察長何明禎:案情尚未 …

看板Monkeys作者 (得勝連線)時間20年前 (2005/08/24 21:51),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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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應該就是檢察官認定你有罪 但罪不至被起訴 比如你偷了一個50元便當 檢察官覺得沒有必要為50元作訴訟的程序 所以就以緩起訴處份 法律達人再作補充阿!! ================================================================= 刑事訴訟法 關於緩起訴 第 253- 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 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 253- 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7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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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法律達人 又學到一課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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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字好多,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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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可能要解釋精確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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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緩起訴是有到起訴門檻,而無起訴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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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像原po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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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偷50元還是竊盜罪應該是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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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只偷50元對社會的影響好像沒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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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起訴或許有浪費訴訟資源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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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緩起訴處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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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337jXrk (Monke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