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 [本文轉錄自 Anti-ramp 看板]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看板: Anti-ramp
標題: [討論]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時間: Sat Jun 14 19:27:13 2003
看了各位在網上的經歷,只要遇上不如意的店或是退貨受阻,都將其歸類在黑店,個人
覺得非常不適宜,網友們常把消費者保護法搬上來引用,又常引用所謂的七天鑑賞期,
我剛看了消保法的規定,對於退貨事宜其實有著更嚴格的規定。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二十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
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可見得,你在實體店面所買的東西,也不是所有的貨品都適合七天鑑賞期,蠻適合葛羅里
、台灣麥克、ALE的。
7-11店員:請問你要什麼?
消費者 :我要大亨堡?
過了一小時
消費者 :我要退錢(出具發票)。
7-11店員:我不能退你錢。
消費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我有七天的鑑賞期。(熱狗放七天嗎?)
7-11店員:*!$#^&%$(&^%*$#&$#@*$
http://www.nthg.gov.tw/consumer/page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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