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手機掉了是要告竊盜 還是 侵占呢

看板MobileComm作者 (緋心刀刃)時間11年前 (2015/03/26 18:40), 10年前編輯推噓7(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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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cccpkhtp (as爸)》之銘言: : http://i.imgur.com/HvJJJP4.jpg
: 朋友沒有ptt帳號,故由我代波 : 朋友今天(104/03/26)至南勢角擺攤, : 手機在攤位上被竊走,已經報案了! : 遭竊取時間約為9-10點左右, : 特請我在ptt上波imei碼,請大家勿購此機! : 若有發現,煩請站內信告知!感謝各位大大! 感覺最近PO文都在講法律 =.= 侵占 與 竊盜 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其實條文並不難看懂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很清楚是我們所認知的"竊盜" 或說 "偷東西" 而什麼是侵占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指侵占之前你是"合法持有"這項物品 但是你意圖 將這項物品占為已有 第335條是指你朋友借你東西 或將東西借放在你這 結果你不打算還了... 第336條是指你在工作上 或在政府單位的工作上 將工作上的物品佔為已有 像最近不就好像某個經理A了幾千支iPhone6? 這就是業務侵占 http://udn.com/news/story/7318/777162-盜賣四千支手機-內賊認了 依業務侵占、背信罪嫌約談到案。 第337條 撿到東西有罪嗎? 沒罪 但撿到東西不在一定的時間內交與警察或物主 就是侵占遺失物 那偷偷到你家把你東西拿出來 馬上拿去還你有沒有罪?! 很明顯 偷 跟 侵占 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至於有人說告侵占與竊盜各有優缺點... 都不同罪了... 哪有分... 有一個人偷東西你告他殺人一定判無罪啊... 然後再去罵恐龍法官....偷東西居然無罪... 用錯法條啊.... 所以手機被偷了是竊盜罪 手機掉了別人不還是侵占罪 這滿還容易分的.... 忘了說 未遂犯罰之 是指 如果你沒有做成功 失敗了 或做到一半放棄 一樣要受罰 -- 常發人好人名片    Yaiba:您好,我是好人       幫正妹組電腦送到府          外加一年到府維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118.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27366437.A.E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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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我新買的4G網卡真的很好用 在捷運上都不斷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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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跟用手機分享網路給筆電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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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捷運坐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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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手機被偷走~警察硬要寫遺失我可以申訴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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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兩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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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前先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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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才不會被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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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感覺當下他如果都能說服你寫遺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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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後要告他不讓你報案 好像說不太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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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也有經歷過那種感覺 當下警察一直那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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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只好順他意了 結果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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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詳細說明,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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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iba (175.96.118.250), 03/26/2015 18: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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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部份要有侵佔的故意,才能論罪,就您說的"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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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時間內歸還"來論這樣會有bug。如撿到後在路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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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以致無法時間內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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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我想你在跟我說被綁架以致無法歸還之前你就知道該怎麼做了 而你也不用抓我語病 我想你跟我說的大部份人都知道 也就不用說的如此清楚吧? 難道有人會看到我的文字 然後有一天真的被綁架還在那擔心... 慘了...那時Yaiba說要在一定時間內歸還....我要被告了... 不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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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侵佔報竊盜,到時真的找到對方,只是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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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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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誣告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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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 生活法律板.....差點以為進錯板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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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沒有遺失罪啊,今天警察不會因為你遺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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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積極的作為啊!為什麼?因為沒有破案壓力啊!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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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竊盜或侵佔就不同啦!警察有破案壓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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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是我想幫警察說話 依你的說法手機就是遺失了 那也沒人撿走...你是要警察怎麼找... 如果你已經有確有人撿走 那不就是侵佔? 如果你已經確定手機是被人摸走 那不就是確定是竊盜? 遺失導致侵佔 但在未發現有人撿走前 叫遺失 比如說手機掉到水溝被沒人發現 你要警察去哪找? 今天警察不能用IMEI找手機 又沒有像之前那篇原po一樣有照片... 我想沒有人找的到手機吧? 除非你能提供明顯找到的方法 http://dcsd.gov.taipei/ct.asp?xItem=78580673&ctNode=5158&mp=100001 手機在車上... 不然你只說了手機在台南掉了... 型號是XXX COLOR是.... 你當警察是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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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侵占和竊盜也不是那麼好認定,有時你就是突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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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東西不見了,那是掉了被侵占了還是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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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也沒那麼難認定吧... 如果今天突然發現東西不見... 你自己也知道是被人偷了或掉了吧? 難道有人每次找不到手機都會大喊 我手機被人偷了... 後來發現在包包...呼...沒被偷... 不是吧... 而如果今天人家偷你手機但你沒發現 而導致你認為是手機掉了... 那依然是叫"遺失" 不叫竊盜也不叫侵占 直到你能找到手機在某人手上他不還你 你才會告他侵占... 偷東西不被發現...怎麼樣也不會被告竊盜不是嗎... 以今天上新聞那篇來論 就算手機是對方偷走的 但原PO至今都沒發現 只認為是手機掉了被人撿走不還 那就叫侵占 而無法叫竊盜 因為你沒有證據 今天我們氣的是明知道是竊盜或侵占 警察故意用遺失處理 但你也不能本末倒置 明知道是遺失 希望警察努力幫你找而要求用竊盜或侵占 那跟警察的作為有什麼兩樣? 而依目前的法律 IMEI警察已經不能幫你 你只能希望有人把手機送到警局 或 警察 走在路上突然發現地上那不就是你的手機嗎XD 我們今天氣的是警察明明可以做些什麼 而不是.... 只知道手機掉了...不知道位置 或知道位置 沒有攝影機 警察又不是神...哪找的回來 ※ 編輯: Yaiba (175.96.118.250), 03/27/2015 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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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找回手機還是必須靠自己發現谁撿到,並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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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歸還意圖才能告侵占,不然他都只是拾獲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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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只能自己吃悶虧了,即使一定知道是被幹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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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會說運氣好,這種遺失的法律定義超蠢的,這樣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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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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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有什麼好意見嗎... 比如說 從地上檢起手機就要被關嗎?! 有些事是沒有一個一定的方法的 任何方法都有他的問題所在 我們只能選出一個最恰當的... 但不代表一定沒問題 另外撿到東西是可以要求三成的... 這就是為了提升大家把東西歸還的意願 不還 => 有罪 還了 => 有三成 不過從道德的角度...直接還人家不拿三成才是對的... 但現實社會很難發生...所以一發生就可以上新聞... ※ 編輯: Yaiba (117.19.1.63), 03/28/2015 14: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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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大到底會多少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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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4-8buU (MobileCo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