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服役近20年少校酒駕被勒退 興訟驚險保住軍職
服役近20年少校酒駕被勒退 興訟驚險保住軍職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67135
自由時報2023年7月17日〔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蘭指部)某少校服役近20年,2015年4月16日凌晨酒駕被查獲,酒測
值達0.66毫克,被判刑3月,少校的長官接獲他報告酒駕一事,卻未向上報告,蘭指部事後
雖查出此事,卻誤認少校酒駕被查獲時間為2015年5月26日凌晨,做成不適服現役而勒令退
伍的處分,少校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對少校酒駕行為的時間認定有誤
,影響其服公職權利,做成的處分違法,判他勝訴確定。
少校主張,2015年4月15日深夜,他在台北小巨蛋旁一家小吃店喝酒,16日凌晨駕車被警方
攔查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66毫克,被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
案發後,他僅向科長報告,2人均未向上回報。後來,審計部於2019年間至國防部查核發現
軍方人員酒駕裁罰件數與國防部掌握的酒駕人數有落差,蘭指部追查後,認定他是於2015年
5月25日至26日間有酒駕被警方查獲,2019年8月16日召開懲罰評議會核定他記大過2次懲處
,10天後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他不適服現役,報請陸軍司令部核定。
少校不服被勒令退伍的處分,提起訴願,經陸軍司令部權益保障會決議撤銷該懲處,要求蘭
指部另為適法處分。
蘭指部在2020年1月重新召開懲罰評議會,仍以少校於2015年5月25日至26日間有酒駕違失,
核定將他記大過2次,蘭指部2020年2月17日重新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決議他不適服
現役,經呈報陸軍司令部後,核定他不適服現役勒令退伍。少校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打
行政訴訟。
少校認為,酒駕事件中並未肇事,而且案發後即向長官報告,並未隱匿未報告,長官未逐級
回報,不應歸責於他。此外,他平時工作表現良好,記功、嘉獎無數,考績甲等,已經服役
19年8月,卻因此項處分不得領退休俸,而只能支領一性性退休金,違反比例原則,處分違
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處分的少校酒駕行為發生於2015年4月15日至16日
,但原處分是以他在2015年5月25日至26日間有酒駕行為的錯誤事實為基礎,做出不適服現
役而核定他應予退伍,屬違法有誤,亦影響服公職權利,應撤銷訴願及處分,判少校勝訴。
陸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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