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行政院核定自4月起發放「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
國防部發布新聞稿,說明行政院核定自4月起發放「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
」
國防部今(1)日表示,為提升國軍人才招募與留營誘因,本部陳報行政院「戰鬥部隊勤
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等待遇調整案,已奉行政院核定自4月1日起發給,本部對於行
政院及有關機關之協助與支持,謹致謝忱。 國防部指出,有關「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內
涵,規劃發給部分戰鬥部隊連級單位之官士兵,並區分兩個類型,第一類型每月5,000元
、第二類型每月3,000元(第一類型包括陸軍步、砲、裝、海軍艦艇、陸戰隊、空軍防砲、
憲兵202指揮部與飛彈指揮部之連級單位;第二類型為上述單位之營部連),以提升招募誘
因;另「留營慰助金」係針對志願士兵(含志願士兵轉任士官)服滿法定役期續服現役,年
資未逾7年者,採遞增式金額設計,依簽約留營年限1至3年,每年分別支給17,000元、
33,000元、50,000元,以激勵基層留營誘因。 國防部進一步指出,考量國防資源因素,
依據行政院指導,後續針對「戰鬥部隊勤務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執行實況,本部將賡
續蒐整實施成效,納入檢討與研議,發揮國防財力最大效益,吸引有志青年從軍及穩固在
營成熟人力,以助益達成募兵制轉型之目標。
1.戰鬥部隊勤務加給:部分戰鬥部隊連級單位的官士兵
第一類型包括陸軍步兵、砲兵、裝甲兵、海軍艦艇、陸戰隊、空軍防砲、憲兵202指揮部
、飛彈指揮部的連級單位→每月5千元
第二類型則為上述單位的營部連→每月3千元
2.留營慰助金:針對志願士兵服滿法定役期續服現役,年資未達7年者
簽約留營年限1年→每年1萬7千元
簽約留營年限2年→每年3萬3千元
簽約留營年限3年→每年5萬元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65&p=6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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