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 法官認定:洪案沒有惡意、不是凌虐致死
法官認定:洪案沒有惡意、不是凌虐致死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533671.shtml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03.08 03:10 am
沒有惡意、不是凌虐致死,是洪案「輕判」的關鍵,不少檢察官和法官認為合議庭的量刑是
回歸司法理性。
洪仲丘死在禁閉室,但禁閉室管理士均未判重刑,關鍵在於法醫石台平證詞,他直接指出「
熱傷害不會累積」,洪仲丘是下午五點多中暑死亡,如果出事當天下午三點後不出操,洪不
會中暑死亡,但被認為「操死」洪仲丘的陳毅勳是當天上午七點操課,時間只有五十分鐘,
離下午三點還有八小時,於是切斷了陳毅勳和「凌虐致死罪」的連結。
法界人士指出,因為這樣,原本被認為犯行比較嚴重的陳毅勳,就只涉及凌虐和過失致死罪
,「想判重刑都很難」;進一步言,如果陳毅勳涉凌虐致死,屬惡性重大,陳和其他管理士
都難逃重判,連上級長官都不可能輕判。
桃園地院合議庭也認定,沈威志、何江中、徐信正等人「應該知道」資通安全規定「士官帶
照相功能手機不能悔過」禁閉,在簽懲處分時「程序嚴重違失」,沒任何一人發現錯誤,但
沒認定他們是「集體故意要惡整洪仲丘」。
法官查出,洪仲丘連上的人事女士官曾打電話問旅部資訊官趙志強「士官帶手機能不能關」
,趙一句話「義務役士官比照士兵關禁閉」,這一關失守,關關失守,沒人查覺,鑄下錯誤
,沈威志、徐信正等人是為「沒把好關的錯誤負責」,而非想整洪仲丘。
合議庭還引述參與士評會的女士官江亭儀、簡心怡證詞,投票是自由意願,沒人干涉,也沒
長官指示,士評會中可以自由發言,決議洪送悔過是基於公平性原則,認定沈等人只是公文
程序違失,「實在無法重判」。
「有沒有惡意,差很多,如果真的是惡整,不可能判這麼輕。」有檢察官這麼認為。
有法官認為,合議庭從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加上當庭向家屬表歉意,判三到八個月「算是
一般行情」,合乎「司法的刑度」,沒跟著「社會期待」走,如果判太重,反而顯得司法不
理性。
洪案沒有惡意
只有滿滿的疝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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