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 查洪死因 法醫石台平:BMI過高、問題在人
查洪死因 法醫石台平:BMI過高、問題在人
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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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審理洪仲丘案件,19日傳喚法醫石台平,庭訊過程他表示,
洪仲丘會倒下,是因為 BMI達33,問題是出在洪仲丘個人,聽到這,
洪家人認為法醫石台平所提的是制度問題,洪仲丘體能狀態不好,卻
在行政程序上沒有把關。
洪仲丘案19日開庭,18名被告陸續報到,洪家人出席旁聽,開庭審理
死因為何,法醫石台平以證人身分,談到洪仲丘會倒下,原因是在於
他的BMI值33,過高。
法醫石台平:「因為他操練操練5個人,只有1個人倒下啊,現在有5
個人在操嘛,所以不是那個操練的問題,是你人的問題。」記者:「
所以你的判斷是指向他BMI的部分嗎?」法醫石台平:「是是是。」
同樣的操課,其他禁閉生沒事,那麼問題指向洪仲丘自己,但這麼說
,難不成就代表軍方的操練,沒有過當嗎?洪仲丘姐姐洪慈庸:「他
(法醫)覺得說今天只有仲丘倒下,不是操練的問題,而是說應該說他
事先要被保護,而沒有被保護,所以他是認為說,他個人的意見是說
,就是行政官的責任的一個問題。」
石台平提到,禁閉室的操練,應該針對每個人的身體狀態有所區別,
但問題不在操練,在洪仲丘個人,說法不就之前開出的死亡證明,死
因寫著「他為」,前後矛盾了嗎?
洪仲丘姐姐洪慈庸:「他們(死亡證明)上面只有 3個選項,一個是自
殺、一個是意外、一個是他殺,法醫他認為說是他為,我們也不會硬
要求,他把它開成他殺。」
洪仲丘的死因,法醫見解指向BMI33,過高,但是誰核准體能狀態不
好的他送禁閉室,操練過程又是誰,沒有注意到洪仲丘,已經體力超
出負荷,責任歸屬,18名被告難辭其咎。
看到TVBS的新聞 我只想說:放屁!
石大法醫認為死因不是操練不當, 反而認為問題是出在洪的BMI高達33
法醫大概是不懂刑法
1.認定客觀構成要件
不論是關洪緊閉程序不合法,或是操練行為
如果上述不存在,根本不會造成洪死亡之結果,條件關係成立
違法關洪和操練的危險,也的確實現在結果之上
加上此因果歷程不屬反常,相當因果關係也成立
故行為和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2.就石法醫說法
在法律上,不存在的事情跟本不用拿出來討論
說甚麼"若洪的BMI正常或許他就不會被操死",根本就是狗屁
那槍殺一個將要執行死刑的人,就可以說"反正他就要死了,我開槍也沒差"
或是嚇一個有心臟病的老人,導致其心臟病發
難道就可說"如果他心臟沒問題,就不會被嚇死"嗎??
再來石法醫又說到是整個關緊閉制度不良,加上行政官的問題
緊閉本來就有一整套程序,這次很明顯就是沒有遵守制度
把一個不適合關的人關進去,再交代裡面的人要好好整他
人為因素占了很大部分
至於說天氣悶熱或是喝水不足等,可能都是造成洪死的結果
我只能說如果一個人死亡如果有很多原因,那構成這些原因的人
都應該負起該有的責任,不論是關他或操他的,一個都躲不掉
3.主觀部分
如果關他和操他的人,心理上想"如果弄死了也沒差"
就構成刑法13條2項的"間接故意"
如果是過失,也必須審酌是否構成
這都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醫是負責勘驗屍體等,具有專業知識
但是你上法庭作證就只要講構成洪死亡的因素已足
至於說拿其他禁閉生都沒事,而主張死亡洪的身體因素是主因
那你就說太多了,活人的是你不用管,你又不是醫官
搞得很像要替被告脫罪的樣子,那軍法醫制度是有討論存廢之必要
還好這案子有高法醫一起勘驗,不然死因不就隨便你說
還敢說因為洪家的要求而把死亡證明改為"他殺"
直接承認自己登載不實,構成刑法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應該直接逮捕,石法醫直接自白自己有罪
還"專業法醫"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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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95.1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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