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軍冤會設置要點&羅政委的態度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_^)時間10年前 (2013/08/21 11:57), 編輯推噓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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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I53dwbg ] 作者: skygodncnu (小梁)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軍冤會設置要點&羅政委的態度 時間: Wed Aug 21 11:54:31 2013 昨天朋友完整的敘述與受難家屬到行政院陳情的狀況後 從朋友那邊拿到了軍冤會的設置要點,放上來給大家看看 就會知道這個軍冤會的設置有多自我設限了 另外爆一個羅政委的掛 朋友說立委與蔡媽媽、陳爸爸等家屬分別在8/6國防部前開記者會、8/19行政院前 開記者會時,立委皆兩度發公文要羅政委出席兩場對於軍冤會設置要點的記者 會,但行政院最後都無法派員出席。 另外,朋友在協助聯繫兩場記者會的過程中,有些記者跟朋友抱怨說他們從8/3後, 一直再找羅政委,無論是撥到辦公室或撥手機就是找不羅政委的人(8/19記者會後 只有御用的中央社有找到羅政委的人)。 顯見我們主持軍冤會的羅政委是不是真的那們關心軍冤會這件事,實在令人很難懂! 軍冤會設置要點提供給大家看一下,對照一下我昨天PO的家屬對於軍冤會設置的疑慮, 大概就可以了解軍冤會為何會讓人如此質疑(大家要幫高調轉載就盡力吧)。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接受社會各界對於軍中冤案重起調查之訴求,並妥適辦理 ,特設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前項所稱軍事冤案,指本會設立之日前二十年內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死亡或失蹤,其配偶 、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對於相關偵辦、調查結果不服之事件。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主動清查、過濾國防部曾受理陳情之軍事冤案。 (二)處理向本會提出申訴之軍事冤案。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 法務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防部副部長或常務次長。 (二)本院法規會主任委員。 (三)學者專家四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五)律師公會代表三人。 委員任期一年。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及幕僚事務,由本院指派相關機關現職人員兼任。另 設工作小組,成員十人至二十人,由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報 經本院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五、本會委員得分組辦理事件,分組召集人、成員及分工方式,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定之 。 六、本會設立時間為一年,期滿後得視事件受理情形及業務推動狀況,檢討是否延長。 七、本會受理申訴事件期間為自本會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本會為受理申訴事件,得設置申訴專線電話、信箱、網站等,以利申訴。 八、本會委員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 本會分組會議得視議題及業務需要,不定時召開,由分組召集人召集。 九、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十、本會辦理事件,應由工作小組蒐集資料,進行案情研析後,擬具處理意見,送由分組 委員初審;委員於初審後,核提初審意見,供本會委員會議開會審查之準備。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事件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十二、事件經本會審查結果,認有再行偵查之必要者,函請該管檢察機關辦理;有得提起 非常上訴事由者,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辦理;有得聲請再審之事由者,得函請法 律扶助機構協助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認已無適當救濟途徑者,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訴人。 十三、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一)非第一點第二項所稱之軍事冤案。 (二)軍法或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之案件。 (三)已逾受理期間始提出申訴。 (四)同一事件已經本會不受理或審查完畢,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本會不予受理之申訴事件,應於收案後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十四、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顧問、義務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五、本會委員、顧問、義務律師、專業人士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預算支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1.87.187

08/21 11:54, , 1F
還在炒冷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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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1:55, , 2F
馬狗說「館訂了」 只是說空話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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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立時間為一年,期滿後得視事件受理情形及業務推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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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蟹會 大家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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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1:57, , 5F
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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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atsu (1.160.32.10), 時間: 08/21/2013 11:57:57

08/21 12:04, , 6F
必要的時後能再遊行嗎??我可以出點錢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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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2:23, , 7F
個人認為參加馮光遠推行的罷免立委活動還比較有用
08/21 12:23, 7F

08/21 12:25, , 8F
就算罷不掉 立委也會怕下次選不上 上街對立委一點威嚇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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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相關程序怎麼辦理??要當地提出罷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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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2:27, , 10F
而且相關立法還是要立委去推動.上街人在多人對實質幫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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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2:30, , 11F
推罷免立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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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2:32, , 12F
請問罷免立委活動要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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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2:34, , 13F
隨便找個指標立委來罷免 殺雞儆猴 只要成案活動就達到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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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的活動就是要試試使用罷免權 來威嚇立委不要偏離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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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3:00, , 15F
推 罷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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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3:46, , 16F
推罷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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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4:00,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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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4:29, , 18F
推罷免立委,不要再讓他們以為事不關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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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https://www.facebook.com/bamien133 憲法133實踐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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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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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23:45, , 21F
推罷免立委 不管顏色 支持錯的事的話 人民就要你們下台!
08/21 23:45, 21F

08/22 01:34, ,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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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15:26, , 23F
如果有第三次上街的話,希望可以連絡憲法133聯盟設攤宣導
08/22 15:26, 23F

08/23 07:18, , 24F
為什麼只有死亡跟失蹤才叫冤案!?爛軍法的誤判怎不算??
08/23 07:18,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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