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說明洪仲丘案三名被告交保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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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說明洪仲丘案三名被告交保抗告
(軍聞社記者林宜慶臺北八日電)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今天表示,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因被
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三人因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嫌疑案件,不服本院102年訴字
第012號交保裁定,提起抗告,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將原裁定均撤銷,發回本院,本院
合議庭隨即就渠等是否羈押開庭訊問。
本案經訊問被告及聽取檢辯雙方、告訴代理人意見,復審查卷證及訊問所得,認案內被告
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3人與其他共同被告,基於共同犯意,明知攜帶照相功能手機
,按「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應核予申誡而非悔過七日處罰,卻執意執行,其中,被告
范佐憲聽命並主導洪仲丘送悔過七日之士官評議會結果,被告徐信正為單位主官,具有士
評會核准權,復未依規定召開人評會,被告何江忠指示徐信正等人在洪仲丘退伍前快速取
得體檢報告送進悔過室執行等客觀事實,涉犯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
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有軍事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之犯嫌。
軍事檢察官本次庭訊所提出之事證及先前抗告理由,本院詳加調查、審酌,認被告三人尚
能坦然面對案情,偵查中至今,均經軍事檢察官訊問二至七次、本院(庭)羈押訊問均有
三、四次,每次庭訊均達數小時至十數小時,已較一般刑事案件為甚,所為供述有筆錄可
憑,客觀犯罪事實已堪認定,如今偵結起訴,若日後翻異前詞,前後供述之真實性,合議
庭自當有所心證;而范佐憲於具保後自行於假日返回案發單位,全程有旅部連輔導長陪同
監管,未查有串證實據,均認已無羈押必要。
審理中法院羈押被告,當為對被告日後獲判有罪有相當程度確信,本案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所定,具有懲罰核定權之主官,對於所屬過犯之士官施予悔過,合於該法所定之懲罰種類
,則本件究僅「懲罰過當」或「違法懲罰」?幹部行使懲罰權,是否為「非法方法」而構
成妨害自由罪?又懲罰核定程序具有瑕疵,然並未逾越權責及法定程序要求(即召開評議
會議、被告到場等),是否有「違法」懲罰或「非法」妨害自由?合議庭採取保留之見解
。關此,因與軍事檢察官所持法律見解存有部分差異,亦連帶影響本件羈押審查;合議庭
灼然明瞭本案之矚目程度及公民情緒,仍本於法律認知而為理性正確之判斷。當此軍中人
權維護及部隊領導統御衝突之個案發生,對於相關懲罰法律之適用及「刑事不法」界限,
攸關國軍領導統御乃至於戰力之維護,本庭至為嚴謹慎重,謹守中立客觀,但求毋枉毋縱
,免另生冤抑。
本件認被告等偵查羈押至今,已無羈押必要,惟依串證可能之心證,命何江忠(增加原裁
定20萬元)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徐信正(維持原裁定)以新臺幣25萬元具保、范佐憲(
增加原裁定20萬元)以新臺幣40萬元具保候傳,均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並不得對被害
人家屬、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亦禁止以自己或透過他人與其他被告
、證人等連絡,於案件審理期間未經本院允准禁止進入陸軍五四二旅,如有違背,合議庭
將重新斟酌羈押。
軍事審判法業經立法院102年8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案,俟總統公布施行後,本案將隨即移
交管轄之地方法院,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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