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說明洪仲丘案三名被告交保抗告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想要新天使帝國二)時間11年前 (2013/08/09 00:14), 編輯推噓-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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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lgz9z2k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說明洪仲丘案三名被告交保抗告 (軍聞社記者林宜慶臺北八日電)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今天表示,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因被 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三人因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嫌疑案件,不服本院102年訴字 第012號交保裁定,提起抗告,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將原裁定均撤銷,發回本院,本院 合議庭隨即就渠等是否羈押開庭訊問。 本案經訊問被告及聽取檢辯雙方、告訴代理人意見,復審查卷證及訊問所得,認案內被告 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3人與其他共同被告,基於共同犯意,明知攜帶照相功能手機 ,按「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應核予申誡而非悔過七日處罰,卻執意執行,其中,被告 范佐憲聽命並主導洪仲丘送悔過七日之士官評議會結果,被告徐信正為單位主官,具有士 評會核准權,復未依規定召開人評會,被告何江忠指示徐信正等人在洪仲丘退伍前快速取 得體檢報告送進悔過室執行等客觀事實,涉犯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 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134條、第302條「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等罪,有軍事檢察官所指犯罪事實之犯嫌。 軍事檢察官本次庭訊所提出之事證及先前抗告理由,本院詳加調查、審酌,認被告三人尚 能坦然面對案情,偵查中至今,均經軍事檢察官訊問二至七次、本院(庭)羈押訊問均有 三、四次,每次庭訊均達數小時至十數小時,已較一般刑事案件為甚,所為供述有筆錄可 憑,客觀犯罪事實已堪認定,如今偵結起訴,若日後翻異前詞,前後供述之真實性,合議 庭自當有所心證;而范佐憲於具保後自行於假日返回案發單位,全程有旅部連輔導長陪同 監管,未查有串證實據,均認已無羈押必要。 審理中法院羈押被告,當為對被告日後獲判有罪有相當程度確信,本案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所定,具有懲罰核定權之主官,對於所屬過犯之士官施予悔過,合於該法所定之懲罰種類 ,則本件究僅「懲罰過當」或「違法懲罰」?幹部行使懲罰權,是否為「非法方法」而構 成妨害自由罪?又懲罰核定程序具有瑕疵,然並未逾越權責及法定程序要求(即召開評議 會議、被告到場等),是否有「違法」懲罰或「非法」妨害自由?合議庭採取保留之見解 。關此,因與軍事檢察官所持法律見解存有部分差異,亦連帶影響本件羈押審查;合議庭 灼然明瞭本案之矚目程度及公民情緒,仍本於法律認知而為理性正確之判斷。當此軍中人 權維護及部隊領導統御衝突之個案發生,對於相關懲罰法律之適用及「刑事不法」界限, 攸關國軍領導統御乃至於戰力之維護,本庭至為嚴謹慎重,謹守中立客觀,但求毋枉毋縱 ,免另生冤抑。 本件認被告等偵查羈押至今,已無羈押必要,惟依串證可能之心證,命何江忠(增加原裁 定20萬元)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徐信正(維持原裁定)以新臺幣25萬元具保、范佐憲( 增加原裁定20萬元)以新臺幣40萬元具保候傳,均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並不得對被害 人家屬、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亦禁止以自己或透過他人與其他被告 、證人等連絡,於案件審理期間未經本院允准禁止進入陸軍五四二旅,如有違背,合議庭 將重新斟酌羈押。 軍事審判法業經立法院102年8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案,俟總統公布施行後,本案將隨即移 交管轄之地方法院,併予敘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9.13.12.166 ※ 編輯: iloveangel 來自: 39.13.12.166 (08/09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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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都要出國了 到底是要哪時公布勒 誰要開賭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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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00:17, , 2F
幹 羈押庭還可以回家睡覺一下等你看完新聞再開喔 超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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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交保我猜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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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八月份了才012號,看來軍法院真的很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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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連有人會說為消除疑慮願被押都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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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水母馬何時才要公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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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差這是另一個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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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這戲有夠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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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還不公布?拖到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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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還不公布?是要拖延還是耍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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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掉剛好而已啦 千萬不要再流落到一般法院繼續危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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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成這樣辦成這樣 在怪大家相信媒體不信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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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抗告羈押庭只是幫這些被告模擬答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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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法官面前說的台詞可以推翻之前軍檢起訴書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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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官還敢說自己秉持著中立跟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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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想捍衛軍方最後殘喘的一絲絲尊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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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的良心過的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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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如果之後翻供前後證詞不符,自有心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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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這罪本來就不重,全案偵結後不交保扣著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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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都是嚎小。爛咖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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