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羈押要件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遺失的美好)時間10年前 (2013/08/02 00:59), 編輯推噓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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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為重罪且嫌疑重大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1] 但不得以重罪為羈押之唯一理由,需被告另有下列之要件方可羈押:[2] 1.預防逃亡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1] 2.保全證據,預防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1] 3.預防再犯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3]放火罪[4]、準放火罪[5]。 強制性交罪[6]、強制猥褻罪[7]、加重強制猥褻罪[8]、乘機性交猥褻罪[9]、與幼年男女 性交或猥褻罪[10]、傷害罪[11]。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妨害自由罪[12]。強制罪[13]、恐嚇危害安全罪[14]。 竊盜罪[15]。搶奪罪[16]。詐欺罪[17]。恐嚇取財罪[18]。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8%E6%8A%B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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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串完了 逃 無處可逃 不再羈押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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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會被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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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羈押理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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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po這篇 等軍檢抗告要演什麼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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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去看一下吧 不要自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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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 ==> 有羈押理由 但沒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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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就是注釋[1] ..請點下面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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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為聰明刑訴看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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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維基都直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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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回記者有重罪的理由但沒有1.2.3.那些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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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前面在酸什麼..理解有誤請指正 只是複製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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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個人都是法學權威 自以為聰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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