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應全力推動廢除軍事審判制度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我想回家)時間11年前 (2013/08/01 18:25), 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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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讓各界開始思索軍事審判制度應否存在的問題,事實上,洪案中除 了相關凌虐情節應予查明外,最關鍵點在於軍事審判制度以及軍事檢察制度 究竟出了甚麼問題,何以讓人民無法信任,進而倡議廢除之。 首先,是軍事審判制度。 首先需說明的是,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依法獨立審判。重點在於依法,更 在於獨立。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依法審判」作為「獨立審判」後 盾,讓司法人員從事「獨立審判」時,可抗拒一切外力侵擾,悉以法律明文 為依歸,使法律作為判決的唯一依據。而「獨立審判」作為「依法審判」的 具體呈現,使法律明文躍居於一切勢力之上,證成法律的最高地位,鞏固法 治社會的基礎(當然,這裡的法律須同時符合實質法治國與形式法治國的要 求)。 換言之,不能依法審判,自然無法獨立審判。不能獨立審判,則依法審判也 是空話。不能依法審判,則司法人員從事審判工作時,必需另謀依據,考量 許多法律以外的因素。不能獨立審判,則如同前述,審判時將考量許多非關 法律的因素,進而架空法律,掏空法治國的基礎。 現代憲政主義,無不將依法獨立審判視為司法運作的終極目標,並以此目 標,設計出許多制度運作,以防止司法無法獨立依法運作。其中權力分立與 制衡便是其中一例。透過將審判權從行政與立法中分離出來,使權力三足鼎 立,互為犄角,避免權力融於一爐,集中於一人之手。另外,並佐以司法被 動、不告不理、當事人進行主義等理念輔助,確保司法安然穩居依法獨立審 判的地位。 如由此觀之,則位居國防部底下的軍事審判體系,便大大違背了權力分立運 作的理念。國防事務屬行政事務,行政雖講中立,但更講一體,透過科層組 織層層節制,確保理念貫徹。但司法所要求的獨立,係針對個案而發,使受 訴訟繫屬的司法人員,得且只得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由形成心證, 不受同級或上級之指揮,換言之,任何一個司法人員在個案中,都在行使司 法權,這是獨一無二的司法權,無從分割,自然無所謂一體,既無所謂一 體,自然無從指揮控制。萬變均不離法律,審判均以法律為準。 即便國防透過制度設計,確保軍事審判體系的人員可以獨立無虞,但軍方的 服從文化,是對司法獨立的最大傷害。軍隊統御講究服從,或許在管理上與 任務執行上有其必要。但服從是司法最不能要求的事,更是司法人員在培訓 過程中,首要需排除的惡害。對於司法人員而言,完全不能服從,只能從個 案中認事用法,發掘個案正義。國防事務與司法事務本即處於二律悖反的矛 盾狀態,不可能和諧共處。 這是從權力分立的角度論軍事審判體系的不適當。或許有人說,現今三權分 立並不清楚區分,行政與立法中也存在若干司法性質,如行政罰,如訴願制 度。國防事務中保有司法作用,不應嚴苛認為違反司法獨立,反而應透過制 度運作,讓軍審保持獨立。但這種說法,有兩個缺漏。行政權中的司法作 用,一則仍以代表司法權的法院,作為真正權力救濟機關,亦即行政權中的 若干司法救濟,只是讓行政機關取得自我提早修正的機會。二則即便是行政 權中的司法救濟,仍尊重當事人進行主義,對於調卷與證據保全有相當的條 文規範。 軍審制度一度以國防部最高審判機關,已遭大法官會議第436號解釋宣告違 憲,便是基於權力分立以及行政機關終非適格終審機關之理念。這是第一 步,但無法解決前述第二項缺漏。縱使確保最高法院作為軍事審判案件的終 審機關,又該如何確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各項權利?這些訴訟權利,如 何能夠逃過軍方以審判者的地位所加諸之不當影響。相關證據之取得與保 全,在軍方以國家安全與國家機密為防護罩加以隱藏下,又該如何實現,釋 字隻字未提。 應認後者才是關鍵,攸關訴訟能否順利進行,正義能否獲得伸張。因此,僅 解決終審機關誰屬根本不是關鍵。關鍵在於,如果冶國防及司法於一爐的現 行制度,無法確保後續訴訟最關鍵的證據保全及取得,則應該認為就算終審 機關他屬,於人權保障上也侵及了人民訴訟權,於權力分立上也妨礙司法真 相發現。軍審已成為危害國家憲政主義的兇手。 或有人認為,軍審制度係為確保軍隊統御管理順暢,存在有其必要。此一論 述亦混淆軍隊統御與審判制度。此二制度係各自獨立,各自擁有各自不同的 目的。軍隊統御管理講就統御威信的確立與屬員服從的建立,如有犯錯,犯 錯與處罰之間有時未必相等,長官時而大懲小戒,抑或恩威並施,甚或法外 開恩,只要手段可以達成統御目的,使屬員臣服,皆無不可。但司法則否。 司法審判須從行為出發,一切懲罰需與行為等比,過重過輕均不可,方得充 分反映行為之危害。刑法中「其情可憫」,也是最輕之刑與行為相比亦屬過 重,故予以減輕至最輕本刑以下,這不是減輕,反而凸顯出罪與行為相等的 理念。 將審判制度納入軍隊統御管理之手段中,無法達成軍隊統御管理的目的。這 是因為審判制度之本質,與軍隊統御管理之目的,存在根本矛盾。亦即,審 判制度無法幫助軍隊達成統御管理的目的。退萬步言,縱使審判制度透過懲 戒實現應報的效果,可幫助威嚇軍隊下屬,建立威信,先別論此種源自恫嚇 的服從是否真為服從,這是否為一侵害最小的手段,也不無疑問。綜合上 述,軍隊藉司法手段進行統御,能否產生統御效果令人質疑。效果不明,反 到扭曲了司法的本質,反過來也動搖了軍隊統御的威信,讓有心人操作軍 審,遂行私欲。 或論,維持承平時期軍審制度,是為戰時軍審制度著想。讓軍審組織持續存 在,軍審人員持續運作,藉此為戰時預做準備。這個論述也有問題。首先, 吾輩雖對戰爭不樂見,但確應預做準備,這點很實在,無從否認。但是需要 準備到甚麼地步?戰爭時期任何建制,都講求快速、令出必行,以期迅速完 成作戰任務。這在在都會讓國家陷入不正常狀態。若真為戰時也罷,為求生 存只能忍耐。但承平時代,這實在說不過去。 況且,戰爭時期國家生存之關鍵真在軍事審判制度?戰爭爆發時,各種制度 瀕臨崩盤,人類幾乎回到自然狀態。主政者用承平時代制度施行效力廣披四 方,想像戰時也能取得同樣效果,是否過於幻想?戰時,後方或許還有緩衝 空間,可以遂行審判。但接戰區呢?戰火連天,烽煙四起,怕是遇有通敵謀 串者,也在指揮官一聲令下就地正法了,軍審不也成為虛幻大戲?向來戰爭 審判都是戰勝國的特權,此事戰勝來做也不遲,屆時更是春風得意(雖然我 不贊成審判應肩負讓戰勝國發洩情緒的作用)。即至戰敗,怕生存都有問 題,哪還有心審判。若論戰爭期間,須靠軍審建立軍威,則軍威也是薄弱, 打殺詈罵之下出勇夫?這恐怕不只是幻想,更是癡心妄想。何況如同前述, 審判無以達成軍隊統御管理的目的,兩者本即相互違背。 但要論軍審的存在,怕也只有戰爭時期才有意義。儘管在戰爭陰影籠罩下, 審判的程序恐怕早已遭到「化繁為簡」,只求效果不求過程,只求立威不求 真相,但威嚇作用或許可以幫助軍方建立絲毫權威。但應認這僅限於戰時, 承平時代絕對不可。且更不可以「為戰時預做準備」為名,保留承平時代軍 審制度。準備一說不能成為理由。可以說,軍審制度與戰時準備說,前者之危 害無從以制度著手化解,後者只需求可從制度設計上滿足。 總言之,軍審制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實質侵害人民的訴訟權。且軍審制度 與軍隊統御管理目的相違背,軍審無法幫助軍隊統御管理。承平時代軍審全 無存在必要。戰時或有,但可從制度設計解決為戰時準備的需求。正如軍隊 的存在,是為戰時做準備,但現今終究為承平時代,我們不可能採取全體動 員的徵兵制,平時就把所有男子集合服役,而是採取屆齡服役制與後備制。 這就是區別承平與戰時的權宜做法。這樣的道理國防部在徵兵制度上懂,如 何換到軍審制度就不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15.181

08/01 18:34, , 1F
推!!!廢除軍檢軍審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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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8:43,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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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論述能強,根本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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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人官總看得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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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廢除軍審、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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