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 洪案偵結 起訴書全文 參-3
三、禁閉(悔過)室監視錄影畫面檔案疑似遭刪等其他質疑事?
(一)8號鏡頭7月1日1400至1542時無錄影檔案
1、102年7月4日10時20分北軍檢接獲陸軍542旅來電告知,該旅所屬洪仲丘下士於陸軍269旅
禁閉室死亡,隨即由主任軍事檢察官率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二調查官
趕赴案發現場實施覆勘,訊問相關證人,並指揮桃園憲兵隊調查官至機房查扣主機,複製洪
員自入禁閉室至事發後之監視錄影畫面。
2、102年7月10日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
102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3日死者洪仲丘進入禁閉室至送醫急救期間錄影畫面,發現8號鏡頭(
監視操練場)在畫面時間7月1日14時起至15時42分止(計102分鐘)無錄影資料。為釐清錄影資
料有無遭人為刪改,隨即於同(11)日14時指派專人親將禁閉室監視錄影主機送至法務部調查
局實施鑑定,經該局102年7月19日鑑定結果:
a、可確認監視器系統硬碟內當日錄存之錄影檔未遭刪除。
b、硬諜檔案系統內所有檔案資訊未發現已被刪除之錄影檔資訊。
c、硬諜證據檔第1分區及第3分區之未分配使用磁簇(Free Space)中尚未被覆蓋而殘存之錄
影畫面,經復原為DAT錄影檔,亦未發現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以鏡頭8所攝錄之相關
錄影畫面。
d、從14時45分至15時42分間並未有任何錄影資料留存於監視器錄影主機硬碟中。
e、檢視監視器主機102年7月1日之日誌紀錄並未發現有「關閉手動錄影」及「錄影開/關設
定」等類型紀錄,因此停止錄影動作並非由控制監視器面板操作或系統選單設定所導致。
f、如係以拔除監視器錄影主機背後面板與鏡頭之連接線,使之無法監錄鏡頭所對應之相關
場景,則監視錄影主機所監視之錄影畫面應係全黑,但檢視上述時段之錄影檔,並未發現有
全黑之畫面,鏡頭停止錄影之原因不詳。
g、實驗結果顯示監錄系統如係以內建管理程式之關機程序進行關機作業,將會於日誌紀錄
中產生「關機」之系統紀錄,研判該監錄系統於「07/01/2013 15:38:51」進行第一次啟動
前,並未正常關機。
h、監視錄影主機於「07/01/2013 15:42:07」第二次啟動後,鏡頭所錄錄影檔之開始儲存之
錄影時間顯示範圍為「2013/07/01 15:42:11」至「2013/07/01 15:42:13」,錄影畫面內容
顯示主機正常運作。是監視器錄影主機係不明原因停止錄影,並未遭人為刪改。
3、為釐清畫面時間102年7年1日14時至15時42分無錄影檔案之實際操課情形,於同年月10日
14時35分至同年月11日04時15分會同死者家屬勘驗錄影光碟期間,
並分別傳喚該時段之管理士及禁閉(悔過)生宋○○、張○○、鄭○○及游○○等4人到庭具
結證述:均稱無人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事。
4、為還原102年7月1日下午基本教練操課情形,102年7月28日軍事檢察官至陸軍269旅實施
現場模擬,藉由禁閉生、戒護士按其親見親聞還原現場情形,置重點於操課
之實際經過(詳如附表4模擬紀實)。模擬過程,關於第1節基本教練課目究為原地間轉法或蹲
下,操課管理士與禁閉(悔過)生之證述不一,惟均無對洪仲丘有不當管教或針對性操練之情
事。
5、綜上,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監視畫面時間15時42分開始時,洪仲
丘之所以會坐在塑膠墊上實施操課,係因102年7月1日14時至15時42分實施基本教練課程期
間,其左、右腳腳趾頭扭傷所致,尚無任何不當體罰或管教情事,復勘驗洪員後續體能訓練
及各項活動,其無身體不適之表現,是雖無錄影畫面佐證,仍不影響洪仲丘未受不當體罰或
管教事實之認定。另監視器錄影主機錄影檔案雖經鑑定未遭人為刪改,然是否係其他人為因
素所致,因涉及特定人涉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嫌,非屬陸海空軍刑法之罪,關此已移
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禁閉室走廊監視畫面是否遭到人為調整
1、102年7月5日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指向操課場
地攝影,102年7月10日再度實施現場勘驗,禁閉(悔過)室外走廊設有監視器1個(即8號鏡頭)
指向走廊攝影。
2、依二次現場勘驗所見情形,8號季投於102年7月5日以後確曾經人為調整拍攝角度,訊據
證人及禁閉室李OO上尉具結證述,8號鏡頭於102年7月3日案發前,原本固定指向訓練場地,
走廊部分一直沒有監視錄影畫面,案發後同年月8日陸軍第六軍團人行處副處長尹昌榮上校
指示,因短期內無法增設監視器,鏡頭角度要隨禁閉生位置移動而調整,以避免類案爭議發
生,為釐清案發前8號鏡頭監視角度有無調整,復勘驗102年6月28日洪仲丘進入禁閉室時起
訖102年7月3日案發期間8號監視器鏡頭錄影畫面,均固定指向訓練場錄影,並無調整角度之
情形,核與鄭人之證述符合,是8號鏡頭自洪仲丘於102年6月28日進入禁閉(悔過)室迄同年7
月3日連續錄影畫面始終攝錄同一位置,並未遭到人為之扳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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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律師胡博硯呼籲
有要向洪家爆料或建議請寫信到542hu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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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7.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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