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1年2月16日「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有請專業的板友,看一下 101/2/16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八條,是什麼意思?
102/7/29 17:00前可以看,17:00後就不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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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177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國防部及所屬組織法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
織法」草案、「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草案、「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國防部主
計局組織法」草案、「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草案,以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
例」草案,請 查照審議。
立法院第 8 屆第 1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八、本部為辦理軍事審判、檢察業務需要,得設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
(修正條文第八條)
第八條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
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
,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
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係依軍事審判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設
立。為符合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
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規定,爰增列本條,以作為上開機關之設立依據。又因
其屬四級機關,爰明定其組織以命令定之,俾茲明確。
立法院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印發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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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inejay 來自: 61.221.77.217 (07/2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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