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改善關禁閉…府曾2年4度要求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HyUtrm5 ]
作者: NowQmmmmmmmm (滷蛇之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改善關禁閉…府曾2年4度要求
時間: Fri Jul 26 11:33:06 2013
※ 引述《vc5566 (凡事有理即站得住腳)》之銘言:
: 改善關禁閉…府曾2年4度要求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8053417.shtml
: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許紹軒/台北報導】
: 洪仲丘之死引發軍方禁閉處罰的爭議。據瞭解,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兩年前即發現禁閉
: 法規有牴觸兩公約之虞,曾四次要求國防部說明並改善,但皆未獲回應。
: 法務部官員認為,洪仲丘禁閉案,欠缺應由部隊副主官主持人事評議會的法規程序,如果
: 國防部早日依人權委員會要求提出說明,並修訂合乎人權的關禁閉法律依據、程序和救濟
: 管道,讓洪有權聲請提審等救濟,或許可以避免枉死的遺憾。
: 國防部昨天沒有正面回答「未回應人權委員會」一事,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國軍士官
: 兵禁閉及悔過懲罰是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辦理,而基於人權及安全考量,目前正研擬
: 精進禁閉、悔過管理做法,以符合兩公約對人權保障要求,維護官兵合法權益。
: 二○○九年台灣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
: 公約成為國內法,總統府並設人權諮詢委員會審查及推動國內相關法律的修訂,以符合兩
: 公約標準。當時多名學者、律師發現,軍方關禁閉的程序恐違反兩公約。
: 人權諮詢委員會審查認為,關禁閉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須有符合人權的法律程
: 序和救濟管道為依據,因此在二○一一年六月四日、七月廿七日、十二月十七日和本月十
: 六日的審查會,要求國防部說明決定關禁閉的過程和法律依據。
: 依二○一一年六月四日審查會會議紀錄,當時要求國防部說明軍中「關禁閉」狀況,包括
: :受到此處分的人數、拘禁時間、死亡及健康受侵害的數據,以及當事人有沒有權利聲請
: 提審(救濟管道)及相關程序如何運作?但國防部始終沒有回應。
從裡面就可以發現到這個政府跟國防部真的都需要打掉重練
重點在那?
一、政府糾正國防部居然不鳥政府:
自古雖然有將在外,軍令有所不受這句話,但是國軍已經很久沒打仗了,將領也都集中在
台北跟各個軍事設施,居然連這樣叫都叫不動,這樣恐怖的是萬一打仗的時候這些將領會
不會鳥你三軍統帥馬英九?
平常都沒把你看在眼裡了,更何況戰爭的時候,到時候一定是一盤散沙而一片混亂,光今
年國防預算就編了3145億元要提升軍備跟相關支應,不如把這些錢省下來發給臺灣兩千萬
人一個人還可以發15725元,反正你國防部每年都需要這麼多錢丟到水裡面,還胡搞瞎搞
那還要你們幹嘛?把錢發一發還可以刺激民間經濟咧,要錢不辦事是那招?
二、國防部封閉太久,一直搞不清楚外界重點是在哪裡:
國防部阿,人民不是要你把禁閉室通通關掉,問題是你制度跟人員的問題阿,你就算通通
關掉了,要搞死人還是有其他的管道可以搞,問題不是出在禁閉室,而是制度跟人員亂搞
默視法規與沒有督導的問題阿,你每年各軍種都會派人到下級單位督導好幾次,是都督到
那裡去了?以往督導就是去看一看ok沒事挑幾個小毛病就回去交差,而且督導前也都事先
照會過了,去的時候永遠都不會有問題,就算有問題也不會是大問題,長此以往就變成
大家都不把問題當問題,自然你國防部的長官看到就是永遠妥善率達標跟大家都照規矩
在作事,大官們,你們以往就是這樣搞,上行下效大家才會都這樣搞,你就偶而突擊幾個
營區,看他們在搞什麼,違法亂紀的就把他通通送軍法,來個幾次風聲傳開了誰還敢亂搞
?整肅軍紀莫過於此,而不是遇到事情就送法辦辭職下臺交差了事
制度面與人員不改,只怕會有更多千千萬萬個洪仲丘會被整死在軍中,你軍中不亂搞,人
家家長才敢送兒子女兒到軍中,不管是志願役或不願役臺灣的兵源才能長遠維持下去
到底懂不懂阿國防部,問題不是在禁閉室阿!你把禁閉室關禁閉是沒有用的!
三、法規混亂怎麼辦?
從這次洪仲丘案就可以看出一個國家法規混亂的程度,在法律位階上最大的是"憲法"再來
是法律(六法全書)接下來就是(命令, 規, 規, 細則,鋼,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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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再來看釋字第262號大法官早就依現行法制解釋相關權責了,相關內容節錄如下:
綜合而論,在一般憲政國家彈劾與懲戒制度中,可以顯現我國現制地位,頗有足多,值得
肯定,舉世憲政國家中的彈劾權除智利限於將官外,並無可以彈劾一切軍人的立法例。對
於軍人的懲戒權,舉世皆由軍事機關行之,僅西德由國防部設立有法官參與之軍事懲戒機
關而已。今本件解釋云:軍人經彈劾應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其解釋理由係以憲法第
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為主要論據,並引監察法第八條及公務員懲戒法十
八條之規定,第究其實,憲法規定「公務員之懲戒」,係以公務員懲戒法為其見諸實施之
基本法律,該法第一條之立法說明,以文職公務員為懲戒範圍,武職公務員另用陸海空軍
懲戒法,並經司法院迭著解釋在案,已述如前,且不特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建制數十年來
,不審議軍職公務員懲戒事件,即在法學界,如前大法官林紀東、管歐、涂懷瑩諸氏,著
書立說,亦予肯定,儼成通說。按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規定全文:「監察院認為公務員
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揆諸前述同法第一條立法說明,自指文職公務員而言。次按監察法第八條規定:「彈劾案
...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此懲戒機關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憲法第一百
條規定之國民大會、及現制由監察院移送之國防部等,故特以為軍人應受司法懲戒之解釋
理由,難予同意。
總之,衡諸一般憲政國家制度,英、美、日國皆由軍事機關懲戒軍人,僅西德由國防部設
專業軍事懲戒機關,如果認為可採,各方共謀解決,俾臻至當,本有諸多途徑可循,甚至
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由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乃本件解釋司法機關可懲
戒軍人,未遑於憲法、法律、解釋盡加措意,以致多違,於國家憲政體制有鉅大影響,後
果堪虞,故提此不同意見書,一併公布,以請正於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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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解釋,在現行法制之下一般司法機關的確無權也依法無據可以審理軍人,可以作到最
大的範圍就是走灰色地帶以共同偵辦的方式協助軍檢調查,但是大家還記得嗎?一開始軍
方是說司法機關是不能介入調查的,後來又說可以,再來總統一開始也說不可以,後來也
同意了,等立法院修法完成再由總統公告實施也是很久之後的事了
已目前狀況,軍檢大可以在檢察機關介入辦案與提供證據後,依照釋字第262號解釋認為
司法機關於法無據而將所有證據通通否定,不要說不可能,我相信軍檢會這樣搞的機會相
當的高
總統不如以發布緊急命令的方式讓司法機關可以合法介入調查,再十天內讓立法院追認即
可,而不是已經作了再等立法院修法,到時候沒法源根據軍檢要怎麼搞都可以
而且陸海空軍懲罰法是給三軍統帥於戰時有統帥權而在憲法中賦予總統的權力,要也是由
總統自己來主導修法,你今天給立法院修到時候修出來會變怎麼樣沒人可以保證,而且怕
最後修完變成四不像,那這個法到底還有沒有存在的價值跟執行就會相當混亂,總統的統
帥權到底要怎麼搞,大家好像也沒有一個方向
反正也算了,臺灣已經被搞的很混亂了,就讓他們亂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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