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一群法律系所老師對洪案管轄權的公開聲明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lovewest (I love you ~baby)時間10年前 (2013/07/22 14:04)推噓9(10推 1噓 5→)留言16則, 14人參與討論串1/1
※ 引述《FacebookMan (躺著也中槍!(囧))》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Hx9nvUl ]
: 作者: aaa8841 (匡國軍節度使)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一群法律系所老師對洪案管轄權的公開聲明
: 時間: Mon Jul 22 10:44:05 2013
: http://www.facebook.com/yuehhsun.tsai
: http://www.facebook.com/poyen.hu.1
: 偵查階段沒有專屬管轄權的問題
: 洪仲丘死亡已經超過兩週,由誰偵查的問題,在家屬要求由第三方介入後開始引起
: 爭執,我們認為國防部是在使用不合理的解釋方法解釋法律,此點令人費解。
: 亦即,國防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
: 軍事審判法第1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
: 判。又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
: 院審判。第34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
: 所以國防部堅稱由軍事檢察機關負責檢察工作並無疑義。其他機關僅能協助,該部也
: 很願意接受此項協助,例如有關錄影視訊的還原該部也委託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之。
: 上述說明,看似合理,卻潛藏著國防部對上述規範的專斷式見解。
: 首先此一聲明,國防部即忽略了,司法院大法官早已於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指出,憲
: 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憲法第16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 又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
: 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
: 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而上述的大法官
: 會議所闡釋出來的憲法規範乃是用來解釋法律的法源依據。
: 於本案當中,尤其是被移送軍事檢察機關的義務役醫官業已退伍,如果以國防部對軍
: 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方式,因為他的犯罪事實發生在服役期間,發覺也
: 是在服役期間,軍法即有審判權。如此作法,顯然國防部忘卻了憲法第9條與軍事審
: 判法第1條所規範,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規定,以及上述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 若國防部此種解釋合理,何以在江國慶案中,必須要組成軍司法聯合小組?關於陳肇
: 敏部長、黃顯榮上將之刑責只要由軍事檢察署訴追即可。江國慶案中組成軍司法聯合
: 小組之做法,乃是因為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該當事人已經離職離役,是由普通法
: 院具有審判權。又如上述,釋字第436號解釋已表示,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
: 沒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換言之,即便是軍人於任職服役間犯罪均有可能為一般法
: 院審判,湮滅證據一事即屬一例。更何況離職離役之軍人,如何以軍刑法相繩,而由
: 軍法院審判。過早的指稱無地檢署介入之空間,只是忽略了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
: 號解釋宣示的,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之審判權。
: 其次,國防部堅持軍法有審判權所以軍事檢察署得以行使偵查權。必須要注意的是,
: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規定於該法第2章,該章之規定乃是在定法院之管
: 轄,並非檢察署之管轄。關於審判權、管轄權有無均是在起訴審判後來加以確定。
: 而檢察雖為司法事務之一部,並非法院的範圍,此點大法官業已解釋,無須再度說明。
: 甚至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此點乃是檢察官之法
: 定職務,不容懈怠。未偵查如何確定之後是否具有審判權與管轄權,未偵查如何確定
: 本案當中一般法院並無審判可能呢?即使起訴之後,各該法院仍應審查有無審判與管
: 轄之權。
: 最後,必須要指出審判權亦為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單一國家中如何出現多元的審判
: 權,此點已為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所宣示。不同法院的設置,僅是國家
: 在實現司法主權下所為的組織分配,國防部切勿再做錯誤的理解,而以為自己才是唯
: 一有權處理洪仲丘案的機關。
: 聲明人
: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盧映潔
: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盛子龍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乃彥
: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吳俊毅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張天一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徐偉群
: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蔡岳勳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蕭宏宜
: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古承宗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
: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張英磊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劉臺強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鍾芳樺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鄭文中
: (依據職級與姓氏筆畫排列)
看這些法律系教授寫的聲明,
很清楚代表“不需要國防部同意”
地檢署就可以偵查了!
憲法最高!
直接上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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