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一群法律系所老師對洪案管轄權的公開聲明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I love you ~baby)時間10年前 (2013/07/22 14:04), 編輯推噓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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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cebookMan (躺著也中槍!(囧))》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Hx9nvUl ] : 作者: aaa8841 (匡國軍節度使)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一群法律系所老師對洪案管轄權的公開聲明 : 時間: Mon Jul 22 10:44:05 2013 : http://www.facebook.com/yuehhsun.tsai : http://www.facebook.com/poyen.hu.1 : 偵查階段沒有專屬管轄權的問題 : 洪仲丘死亡已經超過兩週,由誰偵查的問題,在家屬要求由第三方介入後開始引起 : 爭執,我們認為國防部是在使用不合理的解釋方法解釋法律,此點令人費解。 : 亦即,國防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應受軍事審判; : 軍事審判法第1條亦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審 : 判。又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 : 院審判。第34條復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審判時,全部依該法審判之。 : 所以國防部堅稱由軍事檢察機關負責檢察工作並無疑義。其他機關僅能協助,該部也 : 很願意接受此項協助,例如有關錄影視訊的還原該部也委託法務部調查局負責之。 : 上述說明,看似合理,卻潛藏著國防部對上述規範的專斷式見解。 : 首先此一聲明,國防部即忽略了,司法院大法官早已於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指出,憲 : 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憲法第16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 : 又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 : 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 : 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而上述的大法官 : 會議所闡釋出來的憲法規範乃是用來解釋法律的法源依據。 : 於本案當中,尤其是被移送軍事檢察機關的義務役醫官業已退伍,如果以國防部對軍 : 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方式,因為他的犯罪事實發生在服役期間,發覺也 : 是在服役期間,軍法即有審判權。如此作法,顯然國防部忘卻了憲法第9條與軍事審 : 判法第1條所規範,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規定,以及上述大法官會議之解釋。 : 若國防部此種解釋合理,何以在江國慶案中,必須要組成軍司法聯合小組?關於陳肇 : 敏部長、黃顯榮上將之刑責只要由軍事檢察署訴追即可。江國慶案中組成軍司法聯合 : 小組之做法,乃是因為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2項,該當事人已經離職離役,是由普通法 : 院具有審判權。又如上述,釋字第436號解釋已表示,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 : 沒有專屬排他性之審判權,換言之,即便是軍人於任職服役間犯罪均有可能為一般法 : 院審判,湮滅證據一事即屬一例。更何況離職離役之軍人,如何以軍刑法相繩,而由 : 軍法院審判。過早的指稱無地檢署介入之空間,只是忽略了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 : 號解釋宣示的,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並沒有專屬之審判權。 : 其次,國防部堅持軍法有審判權所以軍事檢察署得以行使偵查權。必須要注意的是, :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規定於該法第2章,該章之規定乃是在定法院之管 : 轄,並非檢察署之管轄。關於審判權、管轄權有無均是在起訴審判後來加以確定。 : 而檢察雖為司法事務之一部,並非法院的範圍,此點大法官業已解釋,無須再度說明。 : 甚至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此點乃是檢察官之法 : 定職務,不容懈怠。未偵查如何確定之後是否具有審判權與管轄權,未偵查如何確定 : 本案當中一般法院並無審判可能呢?即使起訴之後,各該法院仍應審查有無審判與管 : 轄之權。 : 最後,必須要指出審判權亦為國家主權的一種表現,單一國家中如何出現多元的審判 : 權,此點已為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436號解釋中所宣示。不同法院的設置,僅是國家 : 在實現司法主權下所為的組織分配,國防部切勿再做錯誤的理解,而以為自己才是唯 : 一有權處理洪仲丘案的機關。 : 聲明人 :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盧映潔 :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盛子龍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乃彥 : 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吳俊毅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張天一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徐偉群 :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蔡岳勳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蕭宏宜 :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古承宗 :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 :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張英磊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劉臺強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鍾芳樺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鄭文中 : (依據職級與姓氏筆畫排列) 看這些法律系教授寫的聲明, 很清楚代表“不需要國防部同意” 地檢署就可以偵查了! 憲法最高! 直接上了啊!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9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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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 : 不行 我們要尊重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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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自己的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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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檢不肯,又能奈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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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國防部無法不同意之後還需要軍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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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法務部與地檢署都不認為自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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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檢沒有權力不肯”!這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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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軍檢無權不肯, 為何不硬上逮捕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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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馬這個假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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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要尊重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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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完影帶後能不能朝他殺方向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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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新檢視許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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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一句不方便 你覺得桃檢敢主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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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生:我學長說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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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屬行政體系很難中立而且上面不動下面只能跟著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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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屬行政體系很難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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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你給我出來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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