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有些事情追究的意義?
※ 引述《lamerbleue (1amerb1eue)》之銘言:
: 這是目前大家所聽說的情況:
: 心理輔導表分數沒過,仍舊被禁閉
: 拿飲料給醫院內認識的人為了早點能驗檢體
: 防中暑sop沒有做到
: 轉診單、准假單拖延到時間
: 送天成而非送軍醫院
: 但是嚴格說起來,追究這些疏失真能構得了什麼嗎?
只是要讓人知道有些事情沒按照正常程序去做依然會出事
避免會有下一個犧牲者的出現
程序沒走完,就是違法,如果走完規定不行,硬要關不也是違法
所以才一直強調公布核定的簽呈,和發文軍團的文號
和線上的國軍公文比對就真相大白不是嗎?
缺那些就辦那些人就好啦
又在打這些廢蚊
1.體檢報告會表示出該員是不適合送禁閉
人評會的決議 如果決議不應該送
當事人自白書 顯示自己對此結果有沒有要申訴
心輔官約談記錄 顯示該員精神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營級沒發文
旅級沒會辦
文卷室沒有發文
上述結果 旅長明知該員狀態不佳堅持要送而資料不完善
以及 軍團人行處憲兵官
禁閉室官員明知該員狀態不佳還堅持要收
現在出事了 你想責任歸屬在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
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濫用職權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評會的決議 心輔官約談記錄都造假的話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2.禁閉室室長、副室長當天操課是否有完善的照顧到
如果兩人不在的話擅離職守 顆顆??
第40條(擅自缺職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擅離部屬罪)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在的話 為什沒有注意到該員狀態不佳
3.防中暑sop沒有做到 准假單拖延到時間 送天成而非送軍醫院
第28條(遺棄傷病俘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醫院將洪姓士官的健康資料交付給第三人,藍單子還在洪員手上
無故洩露病人隱私在醫界可是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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