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有些事情追究的意義?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ugvu)時間11年前 (2013/07/07 21:52), 編輯推噓8(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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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merbleue (1amerb1eue)》之銘言: : 這是目前大家所聽說的情況: : 心理輔導表分數沒過,仍舊被禁閉 : 拿飲料給醫院內認識的人為了早點能驗檢體 : 防中暑sop沒有做到 : 轉診單、准假單拖延到時間 : 送天成而非送軍醫院 : 但是嚴格說起來,追究這些疏失真能構得了什麼嗎? 只是要讓人知道有些事情沒按照正常程序去做依然會出事 避免會有下一個犧牲者的出現 程序沒走完,就是違法,如果走完規定不行,硬要關不也是違法 所以才一直強調公布核定的簽呈,和發文軍團的文號 和線上的國軍公文比對就真相大白不是嗎? 缺那些就辦那些人就好啦 又在打這些廢蚊 1.體檢報告會表示出該員是不適合送禁閉 人評會的決議 如果決議不應該送 當事人自白書 顯示自己對此結果有沒有要申訴 心輔官約談記錄 顯示該員精神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營級沒發文 旅級沒會辦 文卷室沒有發文 上述結果 旅長明知該員狀態不佳堅持要送而資料不完善 以及 軍團人行處憲兵官 禁閉室官員明知該員狀態不佳還堅持要收 現在出事了 你想責任歸屬在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 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濫用職權為凌虐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評會的決議 心輔官約談記錄都造假的話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2.禁閉室室長、副室長當天操課是否有完善的照顧到 如果兩人不在的話擅離職守 顆顆?? 第40條(擅自缺職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擅離部屬罪)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在的話 為什沒有注意到該員狀態不佳 3.防中暑sop沒有做到 准假單拖延到時間 送天成而非送軍醫院 第28條(遺棄傷病俘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醫院將洪姓士官的健康資料交付給第三人,藍單子還在洪員手上 無故洩露病人隱私在醫界可是很嚴重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7.133.18

07/07 21:55, , 1F
還在營級...旅部連上面是有什麼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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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01, , 2F
不過如果今天都沒有正常程序發文的話,光這點就可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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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出一些人出來打,目前希望看他們狗咬狗,滿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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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身心評量造假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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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03, , 5F
不管怎樣,人死在部隊中,部隊就是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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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注才更有可能讓真相大白!一切交給司法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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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給他們搓湯圓好啦~軍檢署也可能會來這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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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明白,希望繼續保持下去,別再被轉移掉了 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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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12, , 9F
想想發言人說法 不就是只要善用制度就可以殺人於無形 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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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13, , 10F
想想這件事真是天衣無縫 發言人認為只因中暑 制度殺人真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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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這些環節組合起來把這名下士給整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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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說法就是所有制度都合理 就可謀殺掉一個人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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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19, , 13F
最後這個人終究是死了 而且是死在程序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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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25, , 14F
您說的第28條似乎有個前提:「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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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27, , 15F
此事件的情況就怕法律一板一眼的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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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51, , 16F
軍方的手以經升進PTT了麼? 八卦同了一堆人 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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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56, , 17F
沒記錯的話,269的傷患後送程序中確實包含天晟醫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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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2:59, , 18F
所以送醫這點要關注的應是前文提過:因回報所延誤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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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23:41, , 19F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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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 00:22, , 20F
家屬該好好看你這篇。
07/08 00:22, 20F

07/10 02:10, , 21F
幫高調
07/10 02:10,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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