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錯殺江國慶 狗官涉刑求竟全沒事!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製香師阿淇)時間13年前 (2011/05/24 11:42), 編輯推噓17(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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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 錯殺江國慶 狗官涉刑求竟全沒事!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4/11490-2714879.htm#ixzz1NEoA0eRL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地檢署今天(24日)偵查終結,依殺人罪起訴前 士兵許榮洲,具體求處20年有期徒刑;檢方另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當年的反情報 隊成員涉及刑求,江國慶父親所指「狗官」前國防部長、時任空軍司令官司令陳肇敏以及 多名軍官因逾追訴時效或是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最高法院檢察署、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聯合新聞稿 指出,空軍作戰司令部(下稱空作部)謝姓女童命案,暨空軍士兵江國慶疑遭不當取供等 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督導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下稱 軍高檢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地檢署)共同偵辦,於5月24日偵查終結。 全案緣起於民國85年9月12日空作部營區發生謝姓女童命案,空軍士兵江國慶經當時空作 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該部軍事法庭判處江國慶死刑,並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核准原 判決定讞;空作部隨即於86年8月13日提解江國慶赴刑場執行槍決。監察院針對本案進行 調查後,認該案偵查過程涉有違失,並因軍事審判速審速結而生冤抑等情,於99年5月對 國防部提出糾正案,並函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續行偵辦。 法務部99年5月21日函轉監察院函後,最高法院檢察署即循「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模式 ,將謝姓女童命案發交臺中地檢署,有關江國慶疑遭不當取供案已退伍人員部分發交臺北 地檢署,現役軍人何祖耀中校部分則移送軍高檢署,並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督導臺北 、臺中地檢署會同軍高檢署聯合偵辦。臺中地檢署檢察長張斗輝指派黃如慧、詹常輝檢察 官深入調查後認許榮洲涉有重嫌,為符管轄規定,即將謝姓女童命案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核轉臺北檢署續行偵辦。 特偵組督導軍高檢署、臺中地檢署及臺北地檢署,就謝姓女童命案、江國慶不當取供案, 分別進行調查,自99年6月11日第1次專案會議起,迄100年5月20日第15 次專案會議止, 此1年期間共舉行15次專案會議(其中軍司法聯合會議計9次),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親自召 集軍高檢署檢察長蔣大偉、北檢檢察長楊治宇、中檢檢察長張斗輝、特偵組主任陳宏達、 組長林豐文及相關辦案人員,就外界質疑各項爭議問題充分討論,除嚴謹審慎確認許嫌自 白之任意性、真實性,並採取科學辦案精神,將相關證據再行送請專業單位鑑定,讓證據 說話,以還原事實真相,務期毋枉毋縱。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黃如慧、詹常輝向空軍司令部調取當年謝姓女童命案之扣案跡證,重新 採取被告許榮洲之掌紋送請各鑑識單位進行鑑定,並經傳訊多名證人後,查悉被告許榮洲 涉有重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即呈請臺灣高檢署核轉由臺北地檢署偵辦,該署 檢察長楊治宇經指派檢察官李鴻維接辦。 主任檢察官許永欽、檢察官李鴻維及黃如慧、詹常輝調查該二案件,密集傳訊逾70名被告 及證人,開庭次數業已超過100次,與案件相關之前空作部司令陳肇敏中將、前空軍總司 令部政治作戰部主任李天羽中將等皆依法傳訊進行查證,將相關之卷證送請法務部法醫研 究所、調查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等各專業 單位及學者進行鑑定,務求毋枉毋縱,偵查過程均謹守偵查不公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軍高檢署由該署檢察長蔣大偉上校、主任軍事檢察官吳逸聖上校及軍事檢察官蔡浩志少校 全程參與聯合偵辦,經傳訊當年負責調查之空軍反情報隊成員多人,調查人次亦高達61人 次,現場勘驗2次,本件現役軍人被告何祖耀之不起訴處分書亦長達68頁,詳細臚列認定 被告何祖耀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相當嚴謹。該署密切與臺北、臺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 聯繫調取相關卷證,以作為江國慶案再審之參考。 在偵查謝姓女童命案部分,據專家學者鑑定,被告許榮洲雖有智商較低之情形,但智能程 度不影響其中長程之記憶能力;其多次於偵查中及聲請羈押庭受法官訊問時,均明白供承 犯罪之經過情形,相關過程之細節與當年現場證物勘查及屍傷檢驗情形大致相符。雖被告 供述有少部分前後不一之情形,但不影響其供述之真實性。 據鑑驗結果,兇嫌棄屍之廁所窗戶橫隔木條所遺留之掌紋,經調查局、刑事局鑑驗結果, 均認與被告許榮洲右手掌紋相同。另被告前於86年5月4日在台中市所犯性侵5歲女童案, 及92年4月2日在台中市太平區(前台中縣太平市)性侵2名5歲雙胞胎女童案,均經法院判 刑確定,其手法均相類似。經多方縝密調查後,發現江國慶確非本案之犯罪行為人,是本 案之真正犯罪行為人應為被告許榮洲無誤。 被告許榮洲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承辦檢察官考量被告曾於86年5月5 日江國慶案尚未判決確定前即坦承有參與本案,雖未能自白全部犯行,仍見其良心未泯; 惟因鑑定結果,被告為一典型之固著型戀童症者,並已形成穩固之犯案模式及路徑,實須 較長刑期進行矯治以防再犯等情,依舊兒童福利法第43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後,具體 求處有期徒刑最重之刑即20年有期徒刑,以示懲儆。 至於江國慶遭不當取供案部分,檢方認為本案因時隔久遠,所能調取之卷證資料有限,檢 察總長黃世銘曾於今年3月10日親訪國防部高華柱部長請求協助,經高部長指定副部長趙 世璋上將全權督責相關單位均應全力配合提供,國防部及空軍總司令部總計清查1052卷、 1萬1438件,北部軍事看守所交叉比對各項資料計1468筆,惟當年偵辦過程之多項檔案及 卷證資料仍多已散佚不全。 經承辦檢察官從有限之卷證資料進行分析查證,進行大規模之傳喚後比對證人、被告所供 ,並與江國慶家書所載,軍事審判期間遭受刑求之供述,及江國慶受羈押期間與家人面會 之錄音譯文互相對照,歷時近1年之調查後,查明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之反情 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是其自白顯不具有任 意性。 又經檢察官詳細比對江國慶在案發後之自白供述內容,與當年現場證物之勘查結果有諸多 不符之處;且扣案證物衛生紙之相關鑑定報告,經重新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詳加鑑驗結 果,均不足以證明江國慶有此犯罪行為;又扣案之鋸齒刀經鑑驗後並無江國慶之個人跡證 ,亦驗無謝姓女童之血跡反應,反而有案外人之指紋,且起獲之過程有諸多疑點,不足為 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且測謊時之情緒波動反應,亦不能執此單一鑑定結果即認受測者江 國慶有為犯罪行為,是其自白之供述亦不具有真實性。 經承辦軍、司法檢察官詳查後認定,被告反情報隊成員前空軍軍官柯仲慶、鄧震環、李植 仁、現任軍官何祖耀何祖耀等人違法取供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罪嫌,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並涉犯當時之陸海空軍刑法第 73條之濫用職權凌虐罪。又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及李書強等人強迫江國 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項強制罪嫌,亦應依刑法第134 條規定 加重其刑。惟被告李植仁已於96年12月4日死亡,其餘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亦均已罹於追訴 時效,故為不起訴之處分。 其次,監察院糾正文意旨,認被告陳肇敏、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等人對江國 慶施以禁閉處分,並與李書強共同強迫江國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2條 第1項私行拘禁罪及同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經查,因江國慶受調查局測謊時呈情緒波動說謊反應,且當時有軍官檢舉江國慶神情異常 ,被告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曹嘉生、承辦江國慶案的軍事檢察官黃瑞鵬簽擬對江國慶 施予禁閉處分,所持當時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19款所規定之事由,尚非無據;且被 告陳肇敏身為部隊長,本有核決之權力,雖禁閉之程序有所瑕疵,但尚難認定構成私行拘 禁罪。 又被告等人強迫江國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主觀目的在對江國慶施以心理制約,營造偵訊前 之氛圍,並無對外散布之行為,因認此部分僅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但尚不 構成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嫌,且此部分事實之發生時間亦已罹於時效,不 得再行追訴。 另告發意旨,認被告柯仲慶、鄧震環、陳肇敏、曹嘉生、軍事主任檢察官趙台生、黃瑞鵬 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追訴處罰職務公務員濫權強暴取供罪及刑法第125 條第2項追訴處罰職務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致死罪。此部分因被告柯仲慶、鄧震環不具軍 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之職權,並非有追訴、處罰職務之公務員,核非刑法第125 條之適 格行為人;又其2 人違法不當取供之行為,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肇敏、曹嘉生、 趙台生、黃瑞鵬等人有事前共同謀議或事中共犯之行為,是此部分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檢方亦認為被告陳肇敏之處置顯有不當,指陳肇敏在舊制軍事審判法下,本於軍事機關主 官之身分、權責,直接指揮刑事案件之偵查固非無據,然為急於破案,棄軍事檢察官主導 犯罪偵查權限於不顧,反裁示由未具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之反情報隊接辦主導案件偵查 ,致生本件冤案,雖經查均未構成犯罪,但行為殊屬不當。 江國慶案之平反進度則透過兩個途徑,非常上訴部分,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於99年5月20日以國最高檢0990000325號函送99年度請非字第06號非常上訴理由書,向最 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再審部分,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 署於100年2月24日以國偵北檢字第100000647號函送100年度再字第001號聲請再審書,向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聲請再審,現由該軍事法院審理中。全案卷證之影本亦已於本件 偵結時,即由該院指派專人攜回,以作為江國慶案再審之重要參考依據。 多年來一直為愛子尋求翻案的江父江支安,於99年6月14日病逝,來不及看到這遲來的正 義。據了解,江支安原本在新北市中正橋附近經營小旅館,家庭環境小康,兒子被槍決後 ,江支安結束旅館生意,拿著江國慶在獄中寫的家書及收集來的證據,到處為兒子申冤, 後來身體狀況不好,中風後不良於行。 江爸爸生前在牆上釘著一張為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上寫著,「判不公的狗官,沒 有良心害您冤枉死,您要我,他們報仇,免客氣,一個一個,我還您清白,我、我、我, 報仇要緊嗎?」,「國慶:有冤報冤,有仇報仇,狗官害死您,您要明白嗎?」其中,許 榮洲名列其中。 江父列出的軍方官員、士兵名單包括呂德義、陳肇敏、方中民、鄧振環、羅正南、李敘鉅 、張冠民、蕭開平、黃瑞鵬、胡進成、何祖耀、謝安慈、劉景太、盧煥城、胡功信、甯方 中、李偉萃、許榮洲。(或有筆誤) 原文網址: 錯殺江國慶 狗官涉刑求竟全沒事!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4/11490-2714879.htm#ixzz1NEoHSAgC -- 記者有GUTS 直接說那些傢伙是狗官 --

11/05 20:32,
台灣的司法就是k黨的衛生棉條 既髒又難看
11/05 20: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8.132.215

05/24 11:44, , 1F
老天真的有眼嗎....唉....
05/24 11:44, 1F

05/24 11:50, , 2F
這個標題下得好 但是結果... 唉 ...
05/24 11:50, 2F

05/24 11:53, , 3F
記者有GUTS
05/24 11:53, 3F

05/24 11:54, , 4F
馬囧送的螃蟹禮盒 好 大 阿
05/24 11:54, 4F

05/24 11:57, , 5F
以後狗官們出了包 只要重啟調查時間過了時效就可以了
05/24 11:57, 5F

05/24 12:05, , 6F
NOWNEWS造反了 不過這次要推記者
05/24 12:05, 6F

05/24 12:37, , 7F
標題下的夠聳動..可惜結果Orz..
05/24 12:37, 7F

05/24 12:56, , 8F
天理只站在天龍那邊,窮苦的小老百姓別指望了
05/24 12:56, 8F

05/24 13:18, , 9F
標題好猛 狗官
05/24 13:18, 9F

05/24 13:21, , 10F
推記者有GUTS
05/24 13:21, 10F

05/24 13:29, , 11F
鬼島.........
05/24 13:29, 11F

05/24 14:58, , 12F
講狗還便宜牠們,根本是畜生
05/24 14:58, 12F

05/24 15:07, , 13F
那些狗官連狗都不如吧?
05/24 15:07, 13F

05/24 15:53, , 14F
標題 猛唷!!!
05/24 15:53, 14F

05/24 16:22, , 15F
記者也是當過兵的...知道官的狗樣子~
05/24 16:22, 15F

05/24 16:49, , 16F
孬new難得那麼硬,吃了藍色小藥丸??
05/24 16:49, 16F

05/24 16:59, , 17F
官官相護不是嗎
05/24 16:59, 17F

05/24 19:58, , 18F
我記得軍旅版的版規之前不是說過不能再用狗官這個詞了?
05/24 19:58, 18F

05/24 19:58, , 19F
不過就算如此 幹你媽的狗官還是要罵的
05/24 19:58, 19F

05/24 22:00, , 20F
柯仲慶不要高興 你這種敗類很快就下地獄的
05/24 22:00, 20F

05/24 22:03, , 21F
狗官你們終究會得到報應的 只是不是現在而已
05/24 22:03, 21F

05/25 00:36, , 22F
爽完大半輩子報應才來 難怪大家都在做壞事..
05/25 00:36, 22F
文章代碼(AID): #1Dsob2QO (Military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