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奈特布魯)時間13年前 (2010/10/11 18:20),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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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nca.gov.tw/web/page.asp?t=M0408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001450C號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083號 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90830030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 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三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 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 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第四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官室審 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 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 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申請役期 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課程名稱核對無 誤後,得折算役期。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 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業流程,向服役單位 申請折算役期。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相關規定寫得很清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115.253

10/11 18:55, , 1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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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9:07, , 2F
阿~~ 想當初夜校108小時 算出來13.5 可抵13天 半天吃掉XDD
10/11 19:07, 2F

10/11 19:29, , 3F
這個是新方法呀,舊的是另一種算法XD
10/11 19:29, 3F

10/11 21:41, , 4F
今天幫學長弄折抵 大學 四學期144天 可折抵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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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ikJmXf (Military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