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資料來源:http://www.nca.gov.tw/web/page.asp?t=M0408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001450C號
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083號
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90830030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
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三條
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
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同等學制之同一學期修習之軍訓課程
折算役期,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算役期。
第四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官室審
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
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申請人,副本由學校
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由教務單位辦理。申請役期
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課程名稱核對無
誤後,得折算役期。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現行
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之退伍(役)作業流程,向服役單位
申請折算役期。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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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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