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軍事法院檢察署傳票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剛剛斷線了...)時間15年前 (2009/04/12 11:54),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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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能幫上忙,只能對程序上疑惑做些解說 那出偵查庭的時候有點心理準備 有些檢察官只有兇&不可理諭的感覺...祝好運! Q: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傳一個小兵? A:可能! "高等軍事法院"和"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是不一樣的組織(軍事審判法第54條參照) 法院管"審判"、檢察署管"追訴" 所以依軍審法第28條第一款,高等軍事法院管轄將、校級初審 但這和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傳小兵是兩碼事! 閣下牽扯的案子,照常理推斷,目前在高等法院軍事檢察署偵查中 一干人等無分階級、涉案輕重,目前全在檢察署手上... 等偵查終結,如果決定要起訴,現役將、校就送去高等軍事法院審判 非現役的,依軍審法第5條第2項,送普通法院審判 Q:書記官打電話過來叫我上台北,只有電話 警察叫我不要鳥他 A:警察是對的! 依法,不論是(檢察官、法官)傳(被告、證人)都要用"傳票" (軍審法第88條、第119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75條參照) 警察則需用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96條之1參照) Q:把我寫在被告而且只有我一個人 也沒有寫任何理由 ps我猜測用被告是因為怕我不到 他們好像真的很急要我到的樣子 A:因為這份文書是你獨享的,不必要把其他人列出來 簡言之,不能據此推斷被告就你一個啦! 沒有寫任何理由是大問題,因為依法傳票上應附理由(案由或待證事實) (軍審法第88條、第119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75條參照) 理論上&實際上應該不會容許發生這種事... 用被告,若是我猜,因為軍審法第119條第4項,對證人傳票要3天前送達 應該是來不及啦... 變被告,少了出庭補貼...程序上可免具結,也可保持緘默 是好是壞,去了才知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73.2

04/12 12:17, , 1F
感謝大大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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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55, , 2F
刑事的證人很難拘提啊 用被告比較方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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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2:55, , 3F
但沒寫理由真得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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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5:38, , 4F
真是專業,給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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