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軍事法院檢察署傳票
沒能幫上忙,只能對程序上疑惑做些解說
那出偵查庭的時候有點心理準備
有些檢察官只有兇&不可理諭的感覺...祝好運!
Q: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傳一個小兵?
A:可能!
"高等軍事法院"和"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是不一樣的組織(軍事審判法第54條參照)
法院管"審判"、檢察署管"追訴"
所以依軍審法第28條第一款,高等軍事法院管轄將、校級初審
但這和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傳小兵是兩碼事!
閣下牽扯的案子,照常理推斷,目前在高等法院軍事檢察署偵查中
一干人等無分階級、涉案輕重,目前全在檢察署手上...
等偵查終結,如果決定要起訴,現役將、校就送去高等軍事法院審判
非現役的,依軍審法第5條第2項,送普通法院審判
Q:書記官打電話過來叫我上台北,只有電話 警察叫我不要鳥他
A:警察是對的!
依法,不論是(檢察官、法官)傳(被告、證人)都要用"傳票"
(軍審法第88條、第119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75條參照)
警察則需用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96條之1參照)
Q:把我寫在被告而且只有我一個人 也沒有寫任何理由
ps我猜測用被告是因為怕我不到 他們好像真的很急要我到的樣子
A:因為這份文書是你獨享的,不必要把其他人列出來
簡言之,不能據此推斷被告就你一個啦!
沒有寫任何理由是大問題,因為依法傳票上應附理由(案由或待證事實)
(軍審法第88條、第119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75條參照)
理論上&實際上應該不會容許發生這種事...
用被告,若是我猜,因為軍審法第119條第4項,對證人傳票要3天前送達
應該是來不及啦...
變被告,少了出庭補貼...程序上可免具結,也可保持緘默
是好是壞,去了才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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