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經] 三個立委的小黨就能發揮極大影響力
一個政黨只要當選三個立法委員,就能組成黨團。
如果黨團不到五個,那未組成黨團的不同政黨或無黨籍只要四個立法
委員就能組成政團,而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或政團)提議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
之限制,並且能夠參加黨團協商,只要一個黨團(或政團)負責人不簽名
,那就協商破裂。
所以,小黨只要當選三個立法委員,能夠組成黨團的話,在立法院跟
大黨也差不多一樣大,除非是黨團協商破裂,多數黨利用人數優勢來強制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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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
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
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
,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5條
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
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
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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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屆黨(政)團人數統計表:
一、中國國民黨64人(黨團)
二、台灣團結聯盟3人(黨團)
三、民主進步黨40人(黨團)
四、立院新聯盟5人(政團,由親民黨立委李桐豪、陳怡潔、無黨團結聯盟
立委高金素梅以及退出國民黨的立委徐欣瑩組成。)
資料來源:
http://www.ly.gov.tw/03_leg/0302_report/stat/statPartyGroup.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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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04 22:04, , 1F
01/04 22:04, 1F
不重要了~~
我預估台聯會泡沫化,而被時代力量所取代。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9.109), 01/04/2016 2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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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22:49, , 2F
01/04 22:49, 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