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抓姦問題(一些實務面向意見)

看板MenTalk作者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時間10年前 (2013/10/27 02:03), 編輯推噓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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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bjj (BOYA)》之銘言: 以上恕刪 : 上個月突然花6K多買了一隻空機,而且裡面的GMAIL帳號還不是我原本給他設定的 : 雖然我有抄下那GMAIL帳號...但是還是查不出什麼 第一、如果電腦有設自動登入,你直接使用不會觸犯刑法358 但是,如果你輸入帳密登入,就會構成要件而該當 如果要走到裁判離婚,這點請跟您的律師多加討論 講到這裡律師就該懂了,怎麼操作,我不能多說,咳 這個見解是目前台中地檢加以採用,基本上實務也如此認定 但因為檢察署處分書不像法院判決會公開,除當事人以外不會知道 所以這方面我不能提出處分書內容加以映證。 : 找徵信社這方法我們有想過...但是聽說收費又很高 : 沒有十足證據有偷人我不敢請... : 然後我爸問過認識的警察,警察也說基本上沒辦法 給個方向您自己參考, 目前按實務判決操作方式 只要簡訊內容、FB對話、通訊軟體內容, 提到"愛愛、親密行為、做了幾次、嘿咻、肉棒"等字眼 即可足以認定有通姦行為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書查詢→任一地院→刑事→案由輸入「妨害家庭」 以下為102,易,1828判決要指摘錄 (三)按訴訟法之證明及認定之事實,乃歷史之證明及推論,與 自然科學上之實驗證明不同,後者得以實驗求證完全一致 或符合,然訴訟法上之證明及事實認定,以推論高度之蓋 然性,其推論所得之概括認定,通常之人皆可確信為真實 而無庸置疑即足;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 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 許(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44年度台上字 第702號判例參照)。而捉姦在床,固為證明相姦之最佳 證據,然相姦係2人之秘密行為,要取得2人正在相姦之證 據自屬相當不易,而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指 直接證據而言,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另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 內,且此間接證據在直接關係上,已足以證明他項事實, 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 審理事實之法院復於判決理由中闡明其如何依該間接證據 推理出直接事實,該間接證據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即為合法 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男女床第之私,原屬隱密私諱之事,舉凡男女私通者 ,欲期「捉姦在床」,萬不得一,故判斷男女是否有姦淫 行為,尚非不得綜合各種間接證據,佐以一般社會生活之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據以認定之。 ...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與被告當天是上午先至文來休閒農場 遊玩,至中午時才買便當進入「圓緣汽車旅館」休息等語 ,則被告既與證人甲○○一上午均在一起遊玩,又何需花 費「房租550元」(見上開偵查卷第50頁下方「圓緣汽車 旅館」旅客歷史系統之電腦螢幕畫面翻拍照片)入住「圓 緣汽車旅館」107號房而另闢密室談話,是被告偵查中辯 稱入住「圓緣汽車旅館」之原因係「因為甲○○說去那邊 比較好講話」等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無足憑採。再參 以被告與證人甲○○進入上揭汽車旅館之時間為中午12時 11分,並於當日下午3時7分退房,有上開旅客資料明細和 旅客進房表在卷可按,被告與證人甲○○共處於汽車旅館 之房間內將近3小時,其知悉證人甲○○為有婦之夫,竟 未避嫌而與之一同入住汽車旅館,若謂渠等在該汽車旅館 內僅係談話休息,而未發生男女間之親密性行為,實有悖 於常情;況證人甲○○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結後 證稱確有於「圓緣汽車旅館」內與被告為姦淫行為,是佐 以前開各種間接證據及經驗法則綜合加以判斷,已足堪認 定被告與證人甲○○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為性器官接合 之姦淫行為。被告前揭空言否認,因與客觀事證不符,無 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確有上揭與有配 偶之證人甲○○相姦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這是被捉姦人進入旅館後如何認定捉姦的例子 其他還有很多通訊軟體、或是沒有破門而入的例子 基本上通常會判最輕刑期為三個月 如有確實抓到當場脫光光,通常5個月起跳 最多不超過八個月 以最輕刑期三個月計算,每日折抵罰金1000元 他們若不想服刑,1000*30*3*2=180,000是基本要繳的罰金。 通常刑事上和解金額可以開到30-50萬。 遊戲規則告訴你了,怎麼照著規則跑,就看個人及律師或徵信社的功力 最後謹記,刑法358要件是「輸入帳密」, 被對方明確舉證「輸入帳密」可是會有事的 不過通常穿紅袍的都很有正義感,不太會計較這種小事 處理細節只能說到這邊,不方便說太多, 希望您的家庭問題能早日解決。 如果經濟困難可以所在縣市法律扶助申請,價格會比直接請律師稍微低一些, 不過通常不會太...,所以請積極與律師配合,取得相關證據 -- ζ ξ -● ν) 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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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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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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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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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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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reedomwing5 來自: 59.126.241.84 (10/2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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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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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種判決,實在覺得台灣的司法好「人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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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恐怕只是少數說,通常還是要捉姦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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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話是否方便提供多數實務見解判決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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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的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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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明顯,若只有對話記錄恐怕未必每件都能告成 七三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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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舉的例子,還有參酌兩人有一起進汽車旅館 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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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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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不一 有一些地檢見解仍需要抓姦在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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