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大員兼對外交涉的管理
1844.4.22﹐道光下旨﹐兩廣總督耆英辦理各省海口通商文移事件﹐
由此開始兩廣總督例兼管理各國通商事務欽差大臣的慣例﹐當時
英美法也承認了公使和駐華委員隻和管理各國通商事務欽差大臣
(1844年由兩廣總督兼)打交道。天朝觀念根深蒂固的清廷﹐還是
覺得蠻夷隻能和地方政府打交道~ 雖然二次鴉片戰爭打出了總理
衙門和北京交涉﹐駐上海的辦理各國事務欽差大臣和駐天津的三
口通商大臣(後來的南洋和北洋大臣)歸口總理衙門管理﹐仍具有相
當的外交權限。某種程度還是之前地方官員處理外交格局的某種延續﹔
老外在交涉中﹐也部分承認“中國地方官的蓋章也算有外交效力”
一般說來﹐當時中外條約換約時﹐要御筆﹐要蓋欽差大臣的關防﹐
辦理各國事務欽差大臣的關防雖然也可以用﹐但是關稅同盟那一堆
邦國實在太瑣碎了﹐於是出現﹕
普魯士公使﹕條約幫我們Copy發送 22份啦……
薛煥﹕煩死了﹐那堆名字在條約裡列舉不久好了? 不送不送!
第二年﹕
普魯士隨員﹕幫個忙﹐給小邦的那堆復本蓋個你們江蘇民政廳的圖章
就好﹐反正我們那堆雜碎邦也看不懂中文~
清朝小官﹕好吧好吧~
P.S. 我寫了郵件給德國駐華使館新聞處去咨詢1871年以後德國和
世界各國的條約締結慣例﹔如果他們沒回復﹐我再去德國外交部
網站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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