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請益]請問所上禁止學生找外校指導老師有違法嗎?
各位學界前賢 後輩在這裡有一事請教
事情是這樣的
打從進入這個系所就讀
我就一再向所長確認是否可找外校老師當指導老師
該所長一再表示可以 只要有另請一位系內專任當共同指導即可
這裡的"一再"指起碼四次以上
且我在外校老師簽名前因外校老師的提醒
還特地再向主任及系辦問過一次 當時的答復都是可以
又說 大不了開個形式上的會通過
後來又改口不用開會只要校外系內都各找得到老師簽同意書就可
且早在上學期及這學期 我也在系辦問過系辦行政人員 都說可以
還明確告訴我:拿指導同意書給外校指導簽及找本校老師簽再交到系辦就可
當初系辦行政也和所長說的:不用開會只要校外系內都各找得到老師簽同意書就可
相同
系上老師也是
之前和系上老師聊時 且不只一位
他們就有提到有關找外校指導的事
並明確的說可以
結果現在當外校指導簽了 也開始在討論論文了
當我把指導教授同意書及論文大綱拿去系辦
主任卻阻擋不讓我繳交 並告知:系上規定不能找外校
可是
1.所長,系辦行政,系所多位老師當初都說可以
現在所長又改口
這樣可以申請行政救濟嗎?
2.教務處法規明顯和所上不同
依教務處規定是可以找外校
校內其它研所的所規也都是可以找外校
連不同學院的系所他們的所規也都是可以的
還有 像教育部的大學法或相關法令有沒有規定到這個?
甚至 這樣算不算剝奪人民受教權?可否申請大法官釋憲?
舉國上下還沒聽說有不能找外校指導的
就算有 也是少數中的少數
要鎖國(所)不干脆鎖得徹底一點?
難道不准學生找外校 卻不規定不許所內老師去外校指導
好處便宜都要佔盡?
求大家幫忙指點
(除了回板上也可回至我信箱)
我真的捨不得那位外校老師
也捨不得該研究主題
附上教務處及所上規定
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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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xxxx各系(所)辦理研究生
敦聘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等相關作業須知
本法規僅供參考,若有錯誤以本校相關會議最新通過之法規為準!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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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敦聘論文指導教授相關規定
(一) 各研究所擬敦聘論文指導教授須為助理教授以上,並符合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學位
考試委員之資格,且以各該系(所)專任教師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須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後,
才可敦聘非該系(所)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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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規定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以本校xx相關領域之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為論文指導教
授。若因特殊原因須由本校xx相關領域之兼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指導,應由本
校xx相關領域之一位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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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所(外所)規定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以在本系(所)授課之本校專 任助理 教授 ( 含 ) 以上教師為論文
指導教授。若因特殊原因須由非本系(所)專任之助理教授 ( 含 ) 以上教師指導者,應
由本系(所)一位專 任助理 教授 ( 含 ) 以上之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指導教授最多以同時指導六名研究生為限,研究生若由二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以二分之一名計。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以在本系(所)授課之本校專 任助理 教授 ( 含 ) 以上教師為論 文指導 教授。若因特殊原因須由非本系(所)專任之助理教授 ( 含 ) 以上教師指導 者,應由本系(所)一位專 任助理 教授 ( 含 )
以上之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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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所(外所) 很明顯完全依教務處規定
各研究所擬敦聘論文指導教授須為助理教授以上,並符合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學位考試
委員之資格,且以各該系(所)專任教師為原則。若有特殊情形,須經系(所)務會議同意後
,才可敦聘非該系(所)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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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所)規定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應以在本系(所)授課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
。若因特殊原因須由非本系(所)專任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指導者,應由本系(所)一位
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擔任共同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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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謂國小無禮?昔者晉公子重耳出亡,過於曹,曹君袒裼而觀之。釐負羈與叔瞻侍於前。
叔瞻謂曹君曰:「臣觀晉公子,非常人也。君遇之無禮,彼若有時反國而起兵,即恐為曹
傷,君不如殺之。」曹君弗聽。……重耳即位三年,舉兵而伐曹矣。
因令人告曹君曰:「懸叔瞻而出之,我且殺而以為大戮。」又令人告釐負羈曰:「軍旅薄
城,吾知子不違也。其表子之閭,寡人將以為令,令軍勿敢犯。」曹人聞之,率其親戚而
保釐負羈之閭者,七百餘家,此禮之所用也,故曹,小國也,而迫於晉、楚之閒,其君之
危,猶累卵也,而以無禮之,此所以絕世也,故曰「國小無禮
」。不用諫臣,則絕世之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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