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姆咪] 柯文哲那個接觸已刪文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Kafka)時間2月前 (2025/09/12 20: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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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rioshi (角落)》之銘言: : 禁止接觸證人,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116-2條第一項第二款嗎 : 如果只看文字: :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 : 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 : 接觸、跟蹤之行為。」 : 看起來是跟防止串供沒啥關係,看起來是要防止相關的人被堵到海扁之類的 : 而且八十九年增訂116-2條的時候,第二款只有禁止危害和恐嚇行為。一百零八年修正的 : 時候,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二款除原禁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外,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不得對該等人員為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俾求完備。」 : 看起也那個,感覺跟串供沒啥關係 : 所以在下是覺得 : 根據文義和目的解釋 : 好像還好 : 但等我修完刑事訴訟法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了 : 對ㄚ 你可以學那個誰 拿著洗澡熊的刑訴聖經 然後大談 不過記得拿對本 :) -- 學問中便是正事。 此刻於小事上用學問一提, 那小事越發作高一層了。 不拿學問提着,便都流入市俗去了。 紅樓夢第五十六回 薛寶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47.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57681966.A.029.html
文章代碼(AID): #1en1ak0f (Margin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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