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姆咪] 柯文哲那個接觸已刪文
※ 引述《ririoshi (角落)》之銘言:
: 禁止接觸證人,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116-2條第一項第二款嗎
: 如果只看文字:
: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
: 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
: 接觸、跟蹤之行為。」
: 看起來是跟防止串供沒啥關係,看起來是要防止相關的人被堵到海扁之類的
: 而且八十九年增訂116-2條的時候,第二款只有禁止危害和恐嚇行為。一百零八年修正的
: 時候,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二款除原禁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外,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不得對該等人員為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俾求完備。」
: 看起也那個,感覺跟串供沒啥關係
: 所以在下是覺得
: 根據文義和目的解釋
: 好像還好
: 但等我修完刑事訴訟法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了
: 對ㄚ
你可以學那個誰
拿著洗澡熊的刑訴聖經
然後大談
不過記得拿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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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問中便是正事。
此刻於小事上用學問一提,
那小事越發作高一層了。
不拿學問提着,便都流入市俗去了。
紅樓夢第五十六回 薛寶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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