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使用者合約修改...

看板MapleStory作者 (雲心飄蕩)時間12年前 (2011/11/22 21:12), 編輯推噓26(2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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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會員您好: 本公司配合主管機關指導,就使用者合約修改部分內容如下,特此公告之︰ 第九條、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 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 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 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 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 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 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日常維護,以及登 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第十七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二個月,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 錄保存期限二個月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 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50元/帳號,由甲方自行負 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 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二十二條、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 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 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 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費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若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 因所致者,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另甲方同意乙方得額外擬 定合理方案逕行補償;若係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 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甲方同意購買之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道具)可能因系統、程式設定或其他因素 而無法依原設定使用,若因此造成使用權益受損,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所致者外,甲 方同意乙方將無法賠償或補償此部分之損害或損失;倘係因可歸責於乙方所致者,甲方同 意依乙方統一之補償或賠償方式處理。乙方提供之所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裝 備、電磁記錄等,皆屬乙方或相關權利主體所有;甲方瞭解並同意依遊戲使用之設定,以 正常、一般之使用方式使用至該等虛擬裝備自然消滅或遊戲服務終止時。期限屆滿或條件 成就時,甲方同意乙方對此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裝備,將無法提供任何後續 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延續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期限、補償、賠償或提供其他類似之產品或服 務等。 第二十六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 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 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七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或繼續使用服務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 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 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第二十八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就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於扣除必要成本30%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 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之一 部或全部: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 責任。 第二十九條、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 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 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倘因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因未更新致乙方無法為送 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 嘖嘖,真的是奉主管機關指示?我相信不是文盲的鄉民...都看得出來... 只是把他們責任都歸屬給消費者阿- -" 反正所有問題,最後都是不可歸責於他們,他們只要回報原廠就算是有良好交代了!! ----- -- ο . ╭═══╮╔═╮═╗╭═══╮╔═══╗╔═╗   ο \○ β ║ ═ ║║ ║ ║║╔══╗║ ══╣║ ║   * \● β τ天 ║╔╗ ║║║ ║║╰╯ ║║ ══╣║ ╚═╗   ─使  ╚╝╚═╝╚╰══╝╰═══╯╚═══╝╚═══╝ < \  ★~ 擁有一對翅膀 是守護你的天使 請用hh呼叫他 ψs75287    *          ξ快到angelpray板許願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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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的系統外掛誤判一堆都裝死就夠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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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顆,複製合法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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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條也很扯 證明無過失隨便編一下都OK 複製正式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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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回溯合法化? 去你的 擺明吃定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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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條整個都很扯 最下面非黃字的也要看一下 T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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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孩們:這是什麼啊看不懂 (繼續玩計繼續花零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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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篇讓我腦海中出現趕快賣帳號別玩了的念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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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他們這樣訂定合約沒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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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錯 是22條下半 改成就是有回溯黑橘也只要放個加倍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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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讓人潮爆滿的活動時 就不要轉裝備了 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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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顆,只想著逃避責任沒想著改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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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這份沒高中以上程度很難完全讀懂 根本在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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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說要改就可以改的 消費者也要同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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謎之聲:快點花錢轉蛋,我會好好幫忙回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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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東西不見的話記得繼續轉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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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fm17:他合約裡面有寫(第二十七條) 簡單來說就是不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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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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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條超好笑 繼續玩=同意 不同意=終止合約 真的有點哭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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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 真的超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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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樣吃死死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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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這樣擅自片面更改合約的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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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所以才會有第27條這種鬼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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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訂定合同之後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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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更改視為無效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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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2:37, , 25F
橘子這樣乾脆個甲方放棄一切訴訟權利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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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2:43, , 26F
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4 款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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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2:44, , 27F
依消保法第12 條第2 項第1 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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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按照消保法規定 片面更改合約仍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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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種合約,真的告到民事法庭是會被判無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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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去看這篇http://ppt.cc/CFzR 心得:死黑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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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不爽不要玩ヽ(゚∀。)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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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有些很討厭的迴圈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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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3:01, , 33F
誤鎖->申訴->(最慢15天)->你是瓜瓜(挖鼻)->自己調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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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3:02, , 34F
tedyen大那個研究source是哪裡?
11/22 23:02, 34F

11/22 23:46, , 35F
明天就打電話去問工業局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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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23:59, , 36F
垃圾橘 只會亂改條款合約內容
11/22 23:59, 36F

11/23 08:20, , 37F
乾脆拜託個立委或是議員開記者會還比較快(無誤)
11/23 08:20, 37F

11/23 08:21, , 38F
都快要選舉了,這些議員或是立委很樂意幫忙的
11/23 08:21, 38F

11/23 10:41, , 39F
這是在包庇個人失誤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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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ov-v2x (Maple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