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氣] 學雜費減免修正條文
看起來~~~~政府已經開始罔顧弱勢族群的就學補助.......
各位看倌~~~您說呢???
======================== 以下為修正內容 ===============================
依教育部98年5月8日最新來文公告~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修正條文,摘要如下:
一、教育部來文,鑒於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並未授權教育部就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事
項訂定辦法,故將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相關規定予以刪除,另以行政規則定之,以
保障低收入戶學生權益。
98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刪除「低收入戶子女」減免。
目前尚無相關措施,如有新訂相關規則將立即公告於學校首頁。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減免條件增加:
1.需於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請至國稅局申請前一年度父、母及同學本人之年收入證明)
2.家庭中父母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
前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3.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
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
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5.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準用身心障礙程度輕度者就學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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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漫不實際 但 會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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