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民法總則 第一章 權利與義務

看板MUSTMIS作者 (...)時間19年前 (2005/07/17 15:4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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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第一章 權利與義務 權利的種類: 壹、依權利之標的而區分: 一、財產權:以財產之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財產權。       不以經濟上可衡量之價值為限。       可細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二、非財產權:以非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與主體密不可分。        不得拋棄讓與。        可細分為人格權、身份權。 貳、依權利的作用而區分: 一、請求權: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可細分為債權之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準物及無體財產權之請求權、       人格及身分權之請求權。 二、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稱為支配權。       可細分為人格權、身份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三、形成權:因權利人單獨的意思表示,即得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       權利,稱為形成權。       可細分為撤銷權、承認權、解除權、抵銷權。 四、抗辯權:對抗有權利人行使權利之防禦權,稱為抗辯權。       可細分為永久性抗辯權、暫時性抗辯權。                                     參、依權利之主體與權利之關係為標準而區分: 一、專屬權:專屬於權利人,與權利人不能分離的權,利稱為專屬權。 二、非專屬權:非專屬於權利人,可與權利人分離的權利,稱為非專屬權。                                    肆、以權利的依從關係而分: 一、主權利:不依賴其它權利而能獨立存在之權利,稱為主權利。 二、從權利:不能獨立存在而須從屬於其它權利而存在者,稱為從權利。                                    伍、以權利發生的先後為準而分: 一、原權利:原本已存在,並非權利受侵害而發生之一般權利。 二、救濟權:因原權利遭受不法之外力干涉或妨害而發生的權利,稱為救濟權。       干涉之形式主要為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                                     陸、以權利影響範圍而區分: 一、絕對權:又稱對世權,即得以對抗一般第三人而直接排除其侵害行為之權利。 二、相對權:僅得以對抗特定人,亦為僅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給付之權利,主要為       債權。                                     義務之本質                                     壹、義務的意義: 一、內容:可分為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二、性質:義務與權利,原則上為相對立之概念,一方之權利行使通常即為該相對      人之義務履行。                                     貳、義務和責任:原則上雨者相伴而生,但亦有有義務而無責任的情況。         (如:借貸契約上之保證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8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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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沒有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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