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民法總則 第一章 權利與義務
民法總則
第一章 權利與義務
權利的種類:
壹、依權利之標的而區分:
一、財產權:以財產之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財產權。
不以經濟上可衡量之價值為限。
可細分為債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二、非財產權:以非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與主體密不可分。
不得拋棄讓與。
可細分為人格權、身份權。
貳、依權利的作用而區分:
一、請求權: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可細分為債權之請求權、物上請求權、準物及無體財產權之請求權、
人格及身分權之請求權。
二、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稱為支配權。
可細分為人格權、身份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三、形成權:因權利人單獨的意思表示,即得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
權利,稱為形成權。
可細分為撤銷權、承認權、解除權、抵銷權。
四、抗辯權:對抗有權利人行使權利之防禦權,稱為抗辯權。
可細分為永久性抗辯權、暫時性抗辯權。
參、依權利之主體與權利之關係為標準而區分:
一、專屬權:專屬於權利人,與權利人不能分離的權,利稱為專屬權。
二、非專屬權:非專屬於權利人,可與權利人分離的權利,稱為非專屬權。
肆、以權利的依從關係而分:
一、主權利:不依賴其它權利而能獨立存在之權利,稱為主權利。
二、從權利:不能獨立存在而須從屬於其它權利而存在者,稱為從權利。
伍、以權利發生的先後為準而分:
一、原權利:原本已存在,並非權利受侵害而發生之一般權利。
二、救濟權:因原權利遭受不法之外力干涉或妨害而發生的權利,稱為救濟權。
干涉之形式主要為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
陸、以權利影響範圍而區分:
一、絕對權:又稱對世權,即得以對抗一般第三人而直接排除其侵害行為之權利。
二、相對權:僅得以對抗特定人,亦為僅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給付之權利,主要為
債權。
義務之本質
壹、義務的意義:
一、內容:可分為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二、性質:義務與權利,原則上為相對立之概念,一方之權利行使通常即為該相對
人之義務履行。
貳、義務和責任:原則上雨者相伴而生,但亦有有義務而無責任的情況。
(如:借貸契約上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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