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悠遊聯名卡改記名 掛失可退餘額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feb/28/today-t2.htm
悠遊聯名卡改記名 掛失可退餘額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兼具悠遊卡與信用卡功能的悠遊聯名卡,因為加值與使用都相
當方便,發卡量已逾五百萬張,深受消費者歡迎,但若遺失或被竊,即使向銀行掛失,悠
遊卡的儲值餘額因屬無記名,視同現金遺失,無法掛失退費!行政院消保處昨天宣布,八
家發行悠遊聯名卡的銀行,同意將悠遊卡比照信用卡改為「記名式」,掛失六小時後的儲
值餘額,八家銀行皆提供退費服務。
消保處諮議林尚儀兩年前申辦悠遊聯名卡後,發現該卡的信用卡部分因屬「記名卡」性質
,享有掛失零風險的保障;但是悠遊卡部分卻屬「無記名卡」,無法掛失退費,消費權益
未獲保障,更衍生出「同一張卡,竟有兩種待遇」的不合理現象!
8家銀行 下月陸續實施
消保處遂主動協調各家業者,悠遊卡公司同意負擔銀行提供持卡人基本資料的安全維護成
本。台北富邦、國泰世華、中國信託自三月一日起,玉山、台新、第一、華南、兆豐銀行
自四月一日起,都將配合調整實施悠遊聯名卡的掛失退費措施。
消保處參議王淑慧說,新申辦者,需同意發卡銀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資給悠遊卡公司,
卡片掛失六小時後,系統紀錄的儲值餘額於四十個工作天內,可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
;持舊卡者則自實施日起,可向發卡銀行申請轉換成記名式悠遊聯名卡。
但她也提醒,持卡人需負善良管理者的責任,且悠遊卡消費因非屬線上即時交易,故掛失
後六小時內悠遊卡被冒用所發生的損失,比照現行記名式悠遊卡由持卡人負擔,如餘額為
負值時,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列入信用卡帳單計收。
失卡風險 縮短為6小時
依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記名式電子票證掛失後二十四小時內,應由持卡人自行
負擔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的損失,不過悠遊卡公司比照香港八達通卡,將持卡人承擔風
險的時間縮短為六小時,對持卡人更有利。
上班族楊小姐擁有三家銀行悠遊聯名卡,她很驚訝目前若掛失,悠遊卡儲值餘額竟不能退
,但也期盼新制上路後,悠遊卡公司務必確保持卡人個資不外洩。
銀行界陳先生說,悠遊聯名卡像是會自動補錢的「電子錢包」,北市捷運、公車和公有停
車場、貓纜、火車、超商或部份長途客運都能用,如今業者又把悠遊卡的風險漏洞補起來
,比以前更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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