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其他] 大眾捷運法釋疑

看板MRT作者 (蕅驌袰酼嫢)時間14年前 (2010/05/20 02:01),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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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XU3JO5JP (茍延)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其他] 大眾捷運法釋疑 時間: Thu May 20 01:48:34 2010 ※ 引述《turtao (蕅驌袰酼嫢)》之銘言: : 以下為原文。大眾捷運法第50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以下罰鍰: :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 =================================== : 主要就是這個第九條的部分 :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到這邊 : 所以說 :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 => 勸導不聽可開罰 (這沒問題) : 但是 : 飲食部分,是要和後面那句一起 => 經勸導不聽可開罰 : 還是要和分號前面那句一起看 => 有行為可直接開罰 : 是哪種???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http://ppt.cc/~;@h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 阻不聽者。 三、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或拋 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 其他一般廢棄物,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 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造成環境髒亂 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或拋 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 其他一般廢棄物,且污染環境或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 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除了實務上裁罰基準這樣罰之外, 93年修法前: 第 50 條 八、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廢棄 物。 93年修法後的現行法: 第 50 條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 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 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經勸阻不聽」明顯是針對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列入的。 不過,考究立法史,86年將禁止飲食明訂入大眾捷運法時, 當時的北市府的代表,是明確的告訴立委們: 捷運會先勸導,不聽才開罰。 顯然後來實務不採這套歷史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7.91 ※ 編輯: XU3JO5JP 來自: 118.168.27.91 (05/20 01:50)

05/20 01:56,
感謝解釋,部分轉錄至MRT板
05/20 01:56

05/20 02:00,
建議全文轉,字字都要花力氣的
05/20 02:00
-- # 準備好要炸了嗎? 我 我要失寵了嗎? 我 我不 ▁▁ ˙ # ˙ ˙ 我 我 我不 我 我 我不 我不要▇▅▂◥ 皿 ◢▁▁ 不 我不 不要 不 ╱ ̄ ̄ ̄╲ 我不 不要 不要 我▂▄▆ ▇▉ ▄▅▇要 不要 要 我要 │> "" <│不要我 要 要 不 ▁▃▊ 要 不 │────│要 不 ψcafelife要 ◤ ▂▃▋ ◥ BOYO ZOO要 ◥ ˙ ˙ ◤ 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83.195.200

05/20 02:06, , 1F
這樣看就很清楚了,吃喝是可以直接開罰,我搞錯了
05/20 02:06, 1F

05/20 02:08, , 2F
但是現行新法如果沒有交叉看,單看法條還真的蠻容易誤解
05/20 02:08, 2F

05/20 02:35, , 3F
附帶一提,93年修法前,有人飲食被逕罰之後主張應先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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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02:36, , 4F
,但行政法院不採。(90年判字第2520號) 如今法條文義上有
05/20 02:36, 4F

05/20 02:37, , 5F
容許的空間,如果有人被逕罰了,可以去挑戰看看
05/20 02:37, 5F

05/20 02:38, , 6F
但我覺得贏面不大就是了
05/20 02:38, 6F

05/20 13:28, , 7F
昨天在高捷上看到 警察有開勸導單 加登記身份證號
05/20 13:28, 7F

05/21 03:48, , 8F
所以任何緩頰說法都要形諸於法條內才能當真啊= =!
05/21 03:48, 8F
文章代碼(AID): #1Bz2TX86 (M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