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學生受處分可興訟 教長:成立法規專긠…

看板MIT作者 (小嘉)時間15年前 (2011/01/20 17:50),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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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hohohya (我一定要上台灣科技大學)》之銘言: : 更新日期:2011/01/19 04:11 : 〔自由時報記者林孟婷/永康報導〕 :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通過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未來大學生不滿校方行政處分有權 : 提起行政訴訟,教育部長吳清基昨日表示,尊重保護大學生學習的基本權益,但部內也會 : 組成法規專案小組,邀請大學代表意見交流。 : 吳清基說,尊重大法官會議決定,此舉保障學生基本學習權利,但也不可抹滅大學法的自 : 主,學生可向學校、教育部提起訴願,但如結果不滿意就可提起行政訴訟,教育部會組成 : 法規專案小組,針對後續可能面臨的狀況進行因應檢討與法律解釋,提供師生完整的保障 : 與權利。 : 吳清基昨日南下南台科技大學以「當前國家重要教育政策分析」為題進行演講,內容包含 : 願景、目標、主軸策略、優先推展項目及未來施政方向進行全面性的議題討論。 : 他指出,現今國家教育施政五大主軸以全面性發展為主,包含以全人教育為目標、生命教 : 育為基礎、終身教育為精神、完全學習為歷程及健康校園為園地等五大主軸,台灣面臨少 : 子化危機,去年台灣出生率才十六萬多人口、出生率不到一%,對台灣社會是一項衝擊。 : 他說,少子化勢必讓學校面臨整併退場等狀況,但須以不影響老師與學生權益為主,教育 : 部有相關配套措施,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往下延伸至五歲免學費政策,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拉 : 平等方式,以減輕家長負擔,人才沒有公私立之分,都是國家的財產,公私立高中職學費 : 拉平,讓私立學校容易招生,學生也能就近入學,也為十二年國教鋪路。 : 原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9/78/2l2i5.html 我認為行政法院的訴訟,與一般法院訴訟意義並不相同 並非是學生告學校,而是透過行政訴訟的程序 讓學生充份表達意見,而交由中立單位仲裁 由行政法院判斷,學校對學生的處置,是否合理合法。 以往學生與學校是被劃定為特別的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當學生被校方處份時,較難透過行政法院爭取權益 以往會透過行政法院爭取權益的情況多屬學生身份被改變,而學生認為已侵害到他的受教 權,例如退學處份 然而是否每一案都會被受理呢? 曾看過兩個範例 當學生被三二退學時,他如果要透過法定程序爭取權益,絕不能只是針對退學一事, 若只針對退學一事,就是要挑戰整個退學機制的設定,也就是說我承認我有三分之二 學分不及格,但我認為三二/二一退學是不合法的,所以要透過行政法院來否定成績退 學機制,印象中是訴訟不成立。 再一例 如果他只針對自己本身被退學的個案,也就是說我認為三二不及格退學是合理的,但我 不應該有三分之二的學分不及格,而是某些科目評分不公或是有瑕疵,導至我不及格, 被退學,而此時舉證的責任在於學生,學生應該要舉證某些科目不應該被評不及格,此時 又有舉證之所在的問題。 這是案例是我自己參考別人的情況,印象中似乎也不成立 以上為私人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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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假設同一答案所得分數不同,而老師置之不理,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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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符合立法本意,也就是說不讓學生因主觀因素而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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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在逼學校制訂對事不對人的機制,否則被黑掉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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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所指的是考試成績吧,我記得該案指的是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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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影響學習成績的因素除了期中期末考之外,尚有平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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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例如報告、課堂口頭報告、專題、小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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