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百名少女「泳裝」選秀 法官認定:物化女性!

看板MCU-LAW作者 (銘傳大學很瞎)時間14年前 (2010/05/26 14:22), 編輯推噓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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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少女「泳裝」選秀 法官認定:物化女性】 TVBS 更新日期:2010/05/26 12:14 林昕潔 CHANNEL V頻道兩年前播出的「無敵青春克」節目,裡面100個20歲以下 的年輕妹妹,每一集節目都是穿著比基尼泳裝當上衣,再搭配短裙或短 褲,節目畫面非常養眼,讓NCC發函警告,節目單位不服,還上訴法院, 沒想到法官反駁,如果沒有物化女性,那為什麼每個女孩都要穿比基尼 ,因此判定節目敗訴。對於判決結果,製作單位不肯回應。 不到20歲的美眉們,上半身只穿著一件比基尼泳裝,節目中還安排大玩 遊戲,整集節目波濤洶湧,超級養眼。 100個年輕美眉全都得比基尼搭配短裙,讓NCC看不下去,認為是嚴重的 「物化」女性,發函警告。民眾:「為什麼女生一定要穿比基尼,才能 夠提高收視率之類的。」民眾:「可能那個妹妹自己喜歡吧。」民眾: 「要效果吧。」 民眾:「物化還好吧,她們年輕啊,想要展現自己的身材。」 民眾反應兩極,節目製作單位也大喊冤枉,認為只是展現青春活力,而 且穿著打扮都是經過家長同意,上訴打官司,不過法官反駁,沒有物化 女性,幹麻節目上全都得穿著比基尼泳裝。 節目畫面:「清新可愛,就是有把頭髮紮起來。」 年輕妹妹只穿比基尼的畫面,實在太搶眼,法官認定確實有「物化女性」 的狀況,判定節目單位敗訴,對於判決結果製作單位暫不回應。 ====== 【行政院訴願決定】 案由 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 訴願人 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決定書字號 院臺訴字第0990090089號 日期 2010/1/18 全文 行 政 院 決 定 書  訴願人: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戴安庭君  訴願人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播字第09 700408460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訴願人經營之Channel〔V〕頻道於97年10 月29日19時播出之「無敵青春克」節目(標示為普遍級),出現未成年少女 穿著比基尼泳裝進行選秀比賽等情節內容,以少女之外表、完妝拍照等為比 賽項目,部分講評言詞尖銳有打擊當事人之虞,且涉有物化女性之內容,易 對兒童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逾越普遍級規定,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 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5條第3款規定,以98年1月17日通傳播字第0970040 8460號裁處書予訴願人警告處分。訴願人不服,以選美、選秀於國內外已是 大眾所能接受之普遍活動,國內多數電視選秀節目皆存在未成年少女參與比 賽之現象。比基尼泳裝亦係是極為普遍的服裝,著比基尼泳裝是否代表物化 仍有待商榷。系爭節目是由臺、港、日共同合作,以選秀為主軸,內容著重 於參賽者努力學習以通過考驗成為專業模特兒之過程。考量未成年參賽者, 因此於服裝造型上將泳裝改成泳裝式上衣及短裙、小短褲,且參賽者需得到 家長同意後始得參加節目;另節目主持人及評審並無任何嘻笑怒罵,或要求 參賽者做任何不當行為,單集節目內容不足以說明整個選秀節目的內涵。衛 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所稱妨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原處分 機關除保障公共利益外,應兼顧、電視媒體業者之合法權益云云,提起訴願 。 理 由 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規定播送節目」 第35條第3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予以警告︰…三、違反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19條或第20條第1 項準用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2項規定者。…」次按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6條規定,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 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 德秩序觀之虞, 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 心理或行為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查訴願人經營之Channel〔V〕頻道於97年10月29日19時播出之「無敵青春克 」節目(標示為普遍級),出現未成年少女穿著比基尼泳裝進行選秀比賽等 情節內容,原處分機關以該節目以著比基尼泳裝少女為收視訴求,對兒童心 理有不良影響,而節目設計之主題 (穿著清涼服裝、著重討論外表)包含將 女性物化之概念;再者,評審用語、主題概念等,易混淆兒童少年價值觀, 系爭節目屬普遍級不得播出之內容,案經原處分機關97年第6次廣播電視節 目廣告諮詢會議審議,並提經該會97年12月17日第275次委員會議決議,認 定其節目內容違反節目分級規定,有97年第6次傳播內容處廣播電視節目廣 告審查意見彙整表、該會第275次委員會議紀錄影本及側錄光碟附卷可稽, 訴願人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情事,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 衡酌訴願人違規情節,予以警告,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妥。又原處分機關 係以系爭節目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 條第1項規定,非訴願人所稱同法第 17條規定。至訴稱著比基尼泳裝是否代表物化仍有待商榷云云,以憲法第7條 規定揭示性別平等為國民的基本人權,然因傳統男尊女卑文化深遠的影響, 致性別平等概念與落實遠遠落後於其他層面的發展,因而近年來各領域莫不 積極致力於推動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 建立性別平等之資源與環境。訴願人經營媒體事業,擁有龐大社會資源,未 積極推動兩性平等觀念,反挾其媒體強勢資源強化社會歧視,忽略媒體所傳 播的內容對社會大眾的觀念形塑有舉足輕重、潛移默化之影響。倘無物化女 性之嫌,何需特意安排比基尼服裝?媒體為社會公器及社會觀念教育的重要來 源,卻在內容呈現並加強刻板的性別觀念、物化並歧視女性、甚至侵害人權 等等,而編輯臺又未盡把關之責,導致一再散播社會歧視。實則媒體應公平 呈現社會多元面貌或觀點,增加社會大眾學習尊重性別差異的敏感度,突破 傳統性別刻板印象,不簡化對性別的角色描述和印象連結 ; 例如,不應對男 /女的生理性別有傳統的刻版角色設定、宣揚「女人美麗的標準就是胸部豐滿 、身材姣好」等,以免標籤化特定形象造成民眾的錯誤認知;同時應以多元 角度處理各種傳播內容,避免不當地過度突顯性別或複製刻板印象, 不讓「 性別」越過節目本身選秀的主要焦點。訴願人基於業者知法守法之義務,當 知之甚稔,應在兼顧公共利益及觀眾知的權利原則下謹慎為之。又本次裁處 為經由電視播放之節目內容涉及對兒童身心有不良影響,與訴願人所稱選美 、選秀節目是否為大眾所接受等事無涉,而原處分機關對於電視媒體涉有違 法之個案,均就個案事證審視認定,同一系列節目之各集之內容,即使未能 每集均寓合正面教育意義,亦不得有引發負面影響之虞;訴願人經營衛星廣 播電視頻道已有相當時日,自應瞭解相關裁處案件之標準。再者,電視節目 分級處理辦法第9條附表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有關各級節目得播 出及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均有列舉式規定,所列至為詳細,非如訴願人所稱 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規定,屬不確定性概念。訴願人經營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理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等相關規定,茲任令其節目違法播出,自 應負法律責任,復有原處分機關98年6月30日通傳訴移字第09800059840號函 附訴願答辯書辯明在卷,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施 惠 芬 委員  王 俊 夫 委員  陳 德 新 委員  蘇 永 富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洪 家 殷 委員  林 秀 蓮 委員  姚 思 遠 委員  陳 猷 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 ======= 判決還查不到,先看看訴願決定內容就大略可知一二! -- 為什麼那邊那個人那麼傷心呢? ││││││ 因為他是台灣人啊,吃的比我們還毒哩! 2.5ppm ˍ│││ 還好我們 0.5ppm ◥ ◥ 2ppm ╱ ╱▏ ││ 不用吃… ◤ ◥ │ ̄▏ ˍ 0ppm | | | (||) 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96.1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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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公序良俗正在退化中,趁著年輕把自己的美展露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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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不對呢?隨著時代的進步...還是我的思想有問題呀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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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是那些委員腦子有洞...Big 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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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基尼放芒果也是物化女性啊!!!重點不是比基尼...而是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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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法院判決...畢竟節目不是靠"身材"換取收視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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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特別凸顯性徵,若還不能算是物化,只能說平權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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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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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可以改用子彈內褲放香蕉,可能會被檢舉散佈猥褻物品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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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看CK的廣告招牌...也覺得是物化男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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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各位說的不錯,到現在我才知道我為什麼要背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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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實務見解與學界通說,原來這裡就是發源地...(暗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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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的定義是:把人當作商品來包裝,藉此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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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管是男性露肌;女性露胸都有物化之餘,以現在的風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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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如此保守?我不信呀XD肉體的青春是會流逝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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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時不露,老時不要後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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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真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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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3:11, , 17F
樓上大綱船長表示:命謝X為下一任新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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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任命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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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法院還是比較保守的...民風需要革命,但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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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_BuISs (MCU-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