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 跨部會行動 護文化資產
2009-06-18
中國時報
【丘如華、喻肇青】
近日監察院針對北縣文化局遲未進行樂生古蹟審查,而文建會將
樂生療養院列為暫定古蹟時,卻未能依法於限期內完成古蹟審查,導
致文化<資產定位不明、爭議不斷,而對北縣府和文建會提出糾正。
然而監察院能還給樂生院的,甚至無法稱之為遲來的正義,只是一個
肯定與證明。
它證明了多年來民間團體對公部門的指責與憤怒並非空穴來風,
在工程單位的傲慢恐嚇、文化單位軟弱怕事,使得樂生院一大半重要
的建築已遭到拆除破壞,更凸顯了在「法定地位未明」的狀態下
,主管單位只撥款無監督的現實。
時至今日,不知劉院長是否記得在二○○○年政黨輪替前,時任
行政院副院長時組成的跨部會、跨層級整合「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動
小組」?筆者認為行政院必須重啟這個跨部會小組,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二○○六年造訪樂生院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專家西村幸
夫曾表示:「樂生院代表的是人類一段令人動容,且不可抹滅的歷史
,因此其價值不僅在於文化資產或建築物,更應被注意的是一段不可
被遺忘的記憶所帶給後世的警惕!」樂生院是<台灣最具申請世界遺產的地點。
監察院為何對北縣府和文建會提出糾正?因為文資法第三十條: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
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並賦予文化單位進行古蹟審查的職責,文資法
第六條:「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
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第十四條:「古
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
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樂生院的保存工作就是一個重要指標,
卻在工程單位的強行施工,以及文化單位的敷衍卸責下,至今仍面
臨開挖的破壞。
雖然民國九十一年北縣府文化局曾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現場
會勘,與會專家學者均認確有保存價值,一致認為樂生院除了有很高
的文化資產價值,亦具有文化地景價值,在生態環境、人權、醫療發
展都是<台灣歷史進程標竿的證明。
另一方面,文資法一○一條在地方文化主管機關失職時,賦予中
央代行介入的職權。<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直至民國九十六年仍以「遇
重大建設,乃取捨將該院不指定為古蹟」,明確表達其推諉卸責的意圖。
但文建會在接獲監察院的糾正案後,仍以「感到詫異」這種的說法為
自己的失職卸責進行辯護,並以「文化資產保存為地方自治事務」,
將「勸說北縣府」持續表達事不關己的「無奈」。
過去北縣府以行政院曾核定「樂生文化園區」之認定,需待捷運
完工後再執行。將文化保存與地方建設粗糙的對立,將一個醫療、人
權與文化資產的問題,縮減為一個捉襟見肘的工程問題。
事實上,在二○○○年政黨輪替前,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劉兆玄
即親自領軍擔任行政院跨部會、跨層級整合的「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
動小組」召集人,不但成功促成了建國啤酒廠產業活保存,也突破了
許多文化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至今「啤酒文化園區」活保存工
作停滯不前,阿里山世界級的火車,居然有世界級的不便,樂生案從
一個文化資產保存的個案,演變為一個牽涉重大工程的課題。
這已非文化單位面對其他部會可以單獨解決的問題,必須仰賴行
政院層級的跨部會,才可以緩解各單位對文化保存的認知與矛盾,亦
可避免龐大的社會成本、人力、金錢的無限制付出。否則監察院的糾
正案可說是形同具文,台灣其他文化資產保存也將在缺乏與世界接軌
的思維和文化單位的被動行事作風下消失殆盡。
(丘如華為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祕書長,喻肇青為中原大學景觀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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