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地方文化Vs.地方自治
洪慶峰
樂生療養院與捷運通車爭議的問題,從民國八十年捷運新莊機廠規劃完成,並選定在樂生
院址時即已種下始因,文建會遲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才受邀參與。因為樂生院屬衛生署管
轄,捷運工程又為台北市捷運局與台北縣政府主政,對於需如期通車與兼具地方文化保存
價值之認定,台北縣府也曾多次召開相關討論會議,最後決定採百分之四十一點六保存方
案。
文建會身為中央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基於對文化資產保存的善意,並因應部分學者專家、
民間文化團體及樂生自救會等提出不同保存方案及範圍,希望從相關專業再作精算與評估
,故於捷運工程進行變更設計期間,委託欣陸工程顧問公司進行工程技術之評估,以尋求
樂生療養院保存之最大可能性。期間各項討論會議,皆邀請專家學者、台北市捷運局、台
北捷運公司、水土保持局、台北縣府、桃園縣府、樂生院及自救會等團體,共同進行意見
交流與溝通。委託的評估報告中提出四個方案,其中以方案二「維修廠東移暨股道線形修
正」較獲得各界認同,約可增加保留建築物二十棟,然台北市捷運局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評估此方案,認為技術不可行,但部分捷運專業人士及學者表示仍有討論的空間,
不過,權責單位台北市捷運局對評估方案堅持採反對態度,使得樂生保存案又回到百分之
四十一點六的保存方案。
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屬地方自治事項,另依文化資產法第十四條,本
案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上述規定皆在闡述文化資產處理過程中,古蹟的指定係採由下
而上的精神,先經過地方主管機關審議並作成處分之決定後,如認為具有國定古蹟價值者
,再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程序。針對目前北市捷運局公告即將進入樂生院區施工乙事
,文建會也於近日函文台北縣府,請其儘速完備樂生保存範圍之文資法定地位,併衡酌樂
生療養院特殊之文化資產價值,同時根據文資精神,進行保存範圍內建築物及院民活動空
間之整體考量。
文化資產是文建會的核心業務之一,對於樂生院的保存,文建會十分關切,但樂生院保存
既屬地方自治事項,文建會當然尊重地方政府之決定,但對於其所衍生公共議題之爭議,
也希望日後文化資產與重大建設之間能有更完善且周全的解決方式,以避免產生遺憾。
(作者為文建會副主委)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r/16/today-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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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真的感覺一點都使不上力
照副主委說 如果台北縣政府文化局認定樂生不具國定古蹟的處分後
那文建會的保存方案一點用都沒有
權力依舊在縣政府手中...
看電視縣政府與捷運局已經是同聲一氣了
文建會說要尊重地方 但地方都已經逼文建會走上死胡同了
副主委還認為這件案子有轉圜空間.....
看了文章還真是很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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