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第20屆臺北文學獎 徵文辦法(12/31)

看板Literprize作者 (☜ちょびっツ✩)時間6年前 (2017/10/23 18:3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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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屆臺北文學獎」徵文辦法 一、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畫執行:文訊雜誌社 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106年12月31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 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四、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請上「第20屆臺北文學獎」專屬活動官網(http://literature.award.taipei/20th/)或 文化局官網(http://www.culture.gov.taipei/)下載報名表及授權同意書,填妥後連同 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048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B2 第20屆臺北文學獎工 作小組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類」。 五、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一)競賽類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 2.作品體例: (1)小說:以8,000至12,000字為原則。 (2)散文:以2,500至4.000字為原則。 (3)現代詩:30行以內。 (4)古典詩:須創作組詩(4首為一組)。限絕句或律詩組詩。 (5)舞臺劇本:含現代及傳統戲劇之原創劇本,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演出長度估計不 少於60分鐘。 3.徵文主題: (1)小說、散文、現代詩、古典詩:以「臺北經驗」為主題。 (2)舞臺劇本:主題不限,惟以「臺北經驗」為佳。 4.獎勵名額:各取首獎一名、評審獎一名、優等獎兩名。 5.獎勵方式: (1)獎金: ①小說: ■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②散文: ■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③現代詩: ■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④古典詩: ■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⑤舞臺劇本: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3個月內尋求製作團隊提出演出 計畫提供審查,審查通過者,發給合作之製作團隊「演出製作獎金」。演出計畫及獎金相 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五(一)、5、(2)。 ■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2)舞臺劇本首獎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 ① 由與首獎得主合作之製作團隊向本局提案,並由本局獎助製作團隊進行演出。 ② 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最高30萬元,並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後,憑 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 ③ 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 ■ 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合作協議書」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該團隊演出之 「授權同意書」。 ■ 應包含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④ 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於15個月內完成演出計畫。 ⑤ 未能於3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視同放棄,並由評審獎得主遞補。其申請、演出 期限、及演出計畫內容之規範,與首獎得主同,期間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 算。 ⑥ 經核定獎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查驗, 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參考。 ⑦ 受本局獎助之團隊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票券(或 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4份,另亦提供本局聘請之2位專 業委員評鑑所需票券。 ⑧ 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審查通過之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 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 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⑨ 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 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 2週前通知本局。 ⑩ 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含照片檔、獎助 部分收支明細表等)函送本局辦理結案。結報經費時,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 報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查。 ⑪ 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獎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份獎金: A.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B.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C.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D.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E.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⑫ 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3)提供發表管道: 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本局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於「臺北文學獎 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臺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 版面,或提供至網路、電子媒體進行播放。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 1.對象:業餘及職業作家(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 )。 2.名額與獎助金額:入圍3名,每名獎金20萬元,各頒發入圍證書一張;一年內完成寫作 計畫後,再進行二階段決審,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致贈獎金40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 一座。惟入圍者作品,若於決審前輯印成書者,不得參加決審。 3.申請: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計畫內容不超過2,000字,另須檢附個人簡歷 及過往作品目錄),寫作主題不限,文體不拘;計畫內容之質與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 ,申請時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1萬2,000字,新詩 至少10首)提供審查,提供審查之作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表。 4.寫作期限:申請獲准者,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 5.寫作規模: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8萬字,新詩至少50首。 6. 年金給付方式:分入圍、得獎兩階段給付。 (1)第一階段: 入圍者將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後,憑領據核撥入圍獎金20萬元。 (2)第二階段: 入圍者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決審選出之得獎者,將獲頒年金得主獎金40萬元。 如未依限完成寫作計畫時,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20萬元。 六、參選者資格限制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執行單位同仁,不得參加。 (二)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舞臺劇本曾經 辦理演出、讀劇會、座談會等活動,視為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三)已參加比賽得獎、已獲文學補助之作品、或已輯印成書者,不得參選。 (四)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 (五)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或入圍證書。 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作業:年金類、競賽類均採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初審為資格審查 ,複審及決審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 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區、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 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倘報名兩類,請分開郵寄),競賽類每人每類 以一篇為限,年金類亦限提一項計畫。每件作品投稿者限1人。倘未依規定送件,將取消 參賽資格,不列入評選。 (三)參選作品(年金類須包含寫作計畫、個人簡歷、過往作品目錄及計畫部分作品)請 以 A4 紙張列印一式5份送件,格式為直式橫書電腦繕打、word 12號新細明體,左邊裝訂 送件;如採稿紙書寫者,請以工整字體謄錄。 (四)參選作品及資料請自留底稿,恕不退件。 (五)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競賽類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 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不列入評選。年金類則為公開姓名評審,不 在此限。 (六)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 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 (七)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八)若發生著作權授權書簽署內容不實之情事,往後3年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 。 (九)抄襲或者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獎座,並公布違規 情形事實外,投稿者終生不得參加臺北文學獎徵文活動,且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 責。 九、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將於107年4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除得獎 者以專函、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5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 地點另行通知。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 一切以官方為準 -- . . . / ∕ . \ / 2017時事梗 \ ◤ > <◥http://i.imgur.com/qgzxY2F.jpg
◤> < ◥ ◤つ= = = =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189.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iterprize/M.1508754793.A.F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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