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榜眼民法概要心得分享(四)借貸

看板License作者 (iam612)時間12年前 (2013/04/26 22: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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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一)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六 節 借貸 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打算利用連假帶春嬌環島旅行,不過車子卻臨時故障怎麼樣都發不動,上回拜託志明 幫忙處理房子還有租約的李伯伯見狀就說,志明啊,你就開伯伯的車去吧,伯伯年紀大了 ,車子很少開,你幫忙開出去動一動也好。志明堅持要算租金給李伯伯,但是李伯伯說拿 去用就好,免費借你用啦,於是志明就跟李伯伯說,那好吧,那這樣我跟李伯伯這是使用 借貸,我借用的目的是去環島,所以等我環島回來,馬上還給李伯伯,沒有經過李伯伯同 意,我不會讓別人開這台車的。 春嬌在路上問志明,這樣跟李伯伯借車算借貸,那像有人跟銀行借錢也是借貸,兩個有一 樣嗎?志明說借車以後要將原來的車還給李伯伯,這是使用借貸,至於跟銀行借錢,後來 是將數量相同的錢還給銀行,而不是原來的錢,這是消費借貸,兩個不一樣喔。 二、正統保健室 (趕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464 條,使用借貸就是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 第 465-1 條,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可以撤銷約定。 第 466 條,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導致借用人受有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 467 條,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 方法使用。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第 468 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69 條,借用物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第 470 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應於依借貸之目的 使用完畢時返還。 第 473 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受有損害對貸與 人之賠償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474 條,消費借貸就是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第 477 條,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未定期限,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 支付。但借貸期限逾一年,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第 478 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 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第 479 條,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應以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 有的價值償還。 第 480 條,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 。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 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 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 蔡志雄律師執業律師十餘年,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部落 格『612lawyer/一個律師的投資告白,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版主,經營 FB蔡志雄律師分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粉絲團,好房網名家專欄作家,每 周接受投資讚點子廣播節目專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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