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釋字第655: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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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釋字第655: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
時間: Fri Feb 20 22:45:22 2009
【財政部新聞稿】《賦稅》2009/2/20
《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惟不影響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之權益》
財政部表示,96年7月11日公布修正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
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鑑於記帳士係專門職
業人員,依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考試院爰聲請
釋憲。司法院今日(98年2月20日)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
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務人自98年2月20日起將不得再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
財政部指出,上開司法院解釋公布後,原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申請換領記帳
士證書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其權益不受影響,該部將儘速就後續細節研
擬因應措施,俟確定後立即對外說明。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0052&ctNode=657&mp=1
====================== 心 得 ============================
所謂「權益不受影響」係指其工作權不受影響,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雖因96年7月11日
修正增定之記帳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換領取得記帳士證書,而得充任記帳士,惟於本
號解釋公布後,將因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宣布違憲失效後,雖仍得繼續執業,但
不得以記帳士名義為之;彼因換證所取得記帳士之資格,亦將隨原來換證時(換)字證書
所載一年之「有效期限」於98年底屆期後,不得再換發記帳士證書,亦即隨本號解釋之
公布,將喪失其因換證所取得之臨時性記帳士資格。然後,業者的身分又重新回復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所以倘若想要以「記帳士」的身分執業,還是得透過考試及格取得「記帳士」的資格。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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