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第六天魔王暴君)時間12年前 (2011/07/26 22:27),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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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BR55tJ ] 作者: 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心得] 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時間: Tue Jul 26 02:09:00 2011 之前,我與某些「少數人」反死刑, 如今出現這樣案件,事實後重新檢討一下之前的觀點了 當之前我說「死刑不過是政府想要逃避責任的藉口」, 以及「現代刑罰的目的總是希望能夠做矯正而非純粹的處罰」, 也有網友說,「既然國家反對人民殺人,那麼是否可以殺人」之類的, 當然還有「人權主義」者的一些想想,在此就不再贅述 然而,我們是否可以試著思考,這樣的「犯罪」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呢? 其次,死刑如果是一個「刑罰」,勢必受到很多「限制」, 我這麼說好了,「罪刑法定原則」下就算「有罪也未必有刑」, 而就算「有刑」也不一定能夠「執行」! 最基本的一個立論是,刑本身還是在於「應報思想」, 且必須要讓受刑人藉由「受刑」去反省與洗刷其罪孽, 現在的刑罰加入越來越多的「再社會化」的思想, 似乎已經有點離「應報」觀念越來越遠, 當然,我這裡是指「法學界討論」,不牽涉民眾對於「應報概念」的感受 換言之,倘若「死刑」依然是「刑罰」, 那麼將會受到很多限制,譬如「精神障礙」等因素可以減免其刑的, 當然還有很多限制,譬如孕婦、未成年或八十歲以上老人不能執行等, 於是乎,我之前曾提出一個觀點,如果用的是「保安處分」呢? 對於性侵犯,歐美或南韓有所謂的「化學去勢」, 這「去勢」在某方面來說,難道不能算一種「肉刑」嗎? 那麼「死刑」是否可以變成另一種「保安處分」呢? 這個觀點,我曾經有提過,不過似乎被一波波「反廢死」給蓋住了, 然而,一個「刑罰」的制定,大可以是「擱置」少用, 真正該做的依然還是要治安上的管制,以及獄政的進步, 當然還有另一點是「受刑人真的還能夠再度融入社會」嗎? 甚至有沒有可能發生所謂「為吃免費牢飯而偷搶超商」的人? 對於「再社會化」的問題,一直有人提出這到底有沒有可能? 這與該社會的習慣與道德感有關,對於受刑人是否能夠重新接受, 還有人提出,要將身分資料的「前科」給取消,或者只能給檢警看, 說這是為了保護該人的「隱私權」,但更直接說是「為了避免更大的仇恨」, 某些暴力犯或性侵犯有種「反社會」人格,甚至本身就是「邊緣人」, 「前科」存在,使得那些受刑人真正的受刑是在「出獄」之後, 這是「曾經」有討論過的,不過因為沒follow,我也不知為何繼續存在 然後是「為吃免費牢飯」,但是基於這樣的心理而犯案的人多嗎? 我們社會依然存在著「前科」這類東西, 那麼會有多少人願意犧牲往後的日子,而去偷搶超商的呢? 基於這種理由犯案,往往其罪行都是比較「低微」的罪, 「幾乎(我沒說一定)」不可能這種理由而去殺人或進行大屠殺, 那麼是否有必要基於這種理由而「加重」刑罰呢? 換個角度想,倘若是為了吃免費牢犯而犯罪,政府真的要認真檢討一下福利措施了, 花了一大筆錢去經營健保、社會安全或義務教育的結果, 既然還有人願意用「犯罪去換取求生」,這種政府或執政黨應該解散了 很多人討論經濟政策的時候,很愛討論所謂「社會結構」的問題, 但是,一到討論這一類的犯罪議題往往一股腦的歸咎於「個人」身上, 而討論到一些牽涉「司法上的社會觀感」的問題時,又會歸咎於「政府」身上, 我認為,刑罰也好,經濟政策也好,民眾對於司法的觀感也好, 很重要的一點是,「個人」、「社會」與「政府」都是應該討論的面向 廢不廢死刑,不該以「少數較為極端」的個案當作理由, 當然「廢核與否」或「農業是否應該更加保障與否」也是如此, 一個犯罪的產生,不是去追究「那個人」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而是應該去追究這起犯罪未來再發生的可能多大? 造成的影響有多大?怎樣可以有效的預防?是否有其他外部損失? 或者社會隱藏了「什麼不為人知」的問題而造成的? 如果我們把「兒子殺父親」,或「父母拋棄小孩」,就認為只是個案時, 又或者我們把「大屠殺」當成是一個「精神疾病患或瘋子」所為的行為, 而只是想著如何去「處罰那個人」時,對預防犯罪真的有效嗎? 這方面要想的問題很多,當然我不是說歸咎於「社會不公」, 因為每個人都是生活在一樣的環境下,為何別人不想犯罪呢? 我認為,事情不是那麼簡單,我國的刑法規定與刑事訴訟法問題很多, 民眾對於某些案件是否「嚴重到足以需要用刑罰來處理」,意見依然有所差異, 譬如「妨害家庭」或「妨害名譽」是否應該繼續用「刑法」規範? 大衛弗里曼(經濟學家弗里曼之子)是研究法律與制度經濟學的, 就提出一些驚人的看法,與法界普遍不同: 譬如,偷竊罪應該追究其「民事」責任,而交通事故才是「刑事」責任, 因為他認為財產犯罪事屬於個人行為,用「民事賠償」就可以解決, 但是一些公共危險的案子,則應該由「公權力」介入來加以處罰, 如此一來才能提升效率,才不至於導致偷個東西吃牢飯之類的狀況, 他是就「有效性」而言提出看法 在這裡,我「暫時」保留意見,只是把他的看法說出來, 可以藉著再次討論死刑存廢之時,也討論一下整個刑罰架構, 因為,刑罰理論上,就「正犯與共犯」上某些國家是沒有區分的, 只要對犯罪有「貢獻」就一併視為「正犯」,再依「貢獻程度」量刑, 譬如,奧地利刑法不管是提供毒藥、教唆還是親自殺人,通通當成「正犯」, 再依所參與的「程度」與「惡性」來評價你該受的刑罰 當然這樣的看法似乎只存在奧地利,且國內學者不很接受這類的看法, 各位網友也可以思考一下這類的看法,我也只是提出來,暫時保留我的意見 -- 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35.171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5.171 (07/26 02:09)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5.171 (07/26 02:10)

07/26 15:51,
挪威做犯人這麼爽, 進去吃牢飯也不措
07/26 15:51
怪不得總覺得,台灣人對於法治根本不重視, 民眾對於自己所討厭的事,總是一股腦兒反對加冷嘲熱諷, 所謂的「法律」也是在於管理別人而非管理自己, 用來處罰破壞秩序的「人」,而非建立起一個「秩序與修正系統」, 人們面對這麼重大的治安問題,只有一個觀念:處罰, 這時,借網友們之前質問廢核的那些人的一句話:然後呢? 「法治」與「刑治」是不同的, 對於獄政的觀念也絕非「哪所監獄的硬體設備比較好」, 多少人會願意用一個「前科」,只為了「到監獄度假村住上幾年」呢? 如果真的有那種人,到底是社會出了問題,還是那人出了問題? 台灣對於犯罪的思維總是「應報」,而非「糾正」, 也因此,那些罪犯一出來還是會繼續成為社會邊緣人. 倘若如此,不如就直接「限制社會邊緣人生小孩」, 或者「乾脆把孤兒或不正常家庭的小孩處理掉」,才是「治本」的方法, 倘若認為,「不正常家庭一樣可以生出正常人」, 那麼請問刑罰的目的是什麼?只是單純的為了處罰那些人? 人們總是以「感情」來評價一件事, 要知道,當對於社會事件,我們總是用道德感情去評價, 只是增加更多的「暴力」、「虛偽」與「欺騙」而已,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國家安定」而非設立「刑罰」, 當外國開始討論「保安處分」的時候,我國竟然還在討論「刑罰」, 似乎認為,監獄越好,人們越會想要進去,如果真是這樣這社會病了! 憑什麼讓這個「精神病患充斥的社會」去審判「精神病患」呢? 刑罰是依附在法律上的,這是為了防止國家動輒傷害人民生命財產, 人民在「遵守法律」的行為本身,就是在保護自己, 難道是因為刑罰「驅使人民不去犯法」嗎? 因為精神病或價值落差而犯法的人,不會因為刑罰越重就越不去犯法, 因為仇恨或一些種族歧視、暴力而犯罪的人,更是法律與刑罰如「穢物」, 譬如,恐部分子難道會擔心刑罰很重?精神病患難道知道自己在幹麻? 生活在「民主時代」的人民,對法律不滿就應該推動修法, 不是中傷法律或司法,甚至踐踏司法的公信與法秩序, 最常聽到的是,「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或者「法律都是保護有錢人」, 要知道一場訴訟的結果,一定是有人「敗」有人「勝」,不然就都「敗」, 難道,敗方就每天喊「司法不公」,勝方就可以喊「明察秋毫」? 對於與自己認為一致的判決,無論推論是否有瑕疵就一併接受, 對於與自己認為不一致的判決,無論推論是否有瑕疵就開始否定, 所以,法界的人重視的與人民不同,前者重視因果關係,後者重視結果 法律如同支撐「國家公器」的棟樑,推倒這根棟樑,底下人民就會遭殃, 但是,刑罰卻非棟樑,而是一種迫不得已的糾正手段, 也因此不是所有「目前的犯罪」都應該單純以刑罰約束的, 就好比,「財產犯罪」與「妨害家庭」理應以「民事責任」追究才是, 「公共危險犯罪」則多以「刑罰」規定才是 犯罪與刑罰定的越嚴苛,執法上更有困難,且民眾違反機率更大, 因此,犯罪越嚴苛,人民越容易觸法, 執法上更會保留「空間」但又會傷害法律的公信力! 有人曾提出一個立法與執法的原則:立法從實,執法從嚴, 每每政府行為都依照法定程序,每條法律都經過民主程序且構成要件務實, 譬如,刑法與行政法的條文規定越嚴謹越好,維護公權力的「安定性」, 民事法規的構成要件則越精要且符合習慣為好,以增仲裁私人糾紛的「方便性」, 訴訟法規的條文則應該要「可行」,且要使蒐證或審理過程沒有瑕疵, 讓「敗方」啞口無言,才能夠真正的減少糾紛,釐清責任歸屬, 而非限制「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多少錢」以下的案件不得上訴! 回到挪威那個案件,他到底是「個案」,還是「通案」, 把他殺了就能解決挪威社會「內部」的潛在衝突? 翻開報紙,雖然篇幅很少,但還是可以從報紙上尋找出一些「蛛絲馬跡」, 北歐與西歐的社會內部,正醞釀一種「種族歧視」的情緒, 譬如,挪威面臨伊斯蘭宗教的文化衝突,德國發生與土耳其移民生活上的差異, 以及北歐與西歐開始加劇的「反華」情緒,當然還有很多問題, 台灣很幸運,那些「台獨份子」還不敢以身涉險去「革命」, 但外國層出不窮,美國3K黨、德國納粹等是較為「成功」的案例, 失敗的如這次這個挪威殺人魔! 當然,我們可以說,這只是他脫罪的藉口, 但是如果他只是漫無目的的殺人,那麼與一個瘋子有什麼兩樣? 把他殺了就沒這些問題?還是說與他一樣的人就會害怕刑罰而不去犯罪? 我認為,法治與刑治也著嚴重的不同,前者是民主的基礎,後者則是恐怖的開始!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5.171 (07/26 22:22) -- 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35.171

07/28 06:20, , 1F
推「保安處分」 國人應該多思考刑罰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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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一個觀點: 徒刑其實是一種「隔離」而非「懲罰」;依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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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邏輯:我們應否定「懲罰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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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樓主所謂社會化 也很有意思, 可以合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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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隔離)應同時合併執行予以社會化課程;但是 每個人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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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強迫社會化在人權來說-未必有足夠正當性;我們不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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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囚徒都能夠重適應社會。 所以當社會化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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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需要建構一個隔離小社會 給予囚徒(隔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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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8 06:32, , 9F
隔離小社會應當是自給自足的環境:隔離不是懲罰,不預設 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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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者的物質生活、或通訊等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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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感嘆一下;人類(台灣人)距離民主人權還真的很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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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若認同:否定「懲罰的價值」、徒刑其實是「隔離」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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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易科罰金 就是狗屁倒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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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從民主自決來看:不是所有人都信仰人權平等的;可能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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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地信仰弱肉強食叢林法則,其實這種人應當自成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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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聚成一國,擁有自己的律法與準則--也可以都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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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這種人在平等人權社會不是犯罪與否的問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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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為準則完全不同的問題:基本上可以看成不同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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