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當然會員制問題

看板Lawyer作者 (kc)時間11月前 (2023/06/08 14:36),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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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40959 上面這一則已是幾個月前的「舊聞」了,只不過我是因同事轉發剛剛才看到,因此有幾點 想法。 一、標題寫:「律師痛批『強制入會』收費違憲」,我認為「強制入會」不算太精確,精 確應該用「當然會員」來形容比較妥切。蓋律師同道都僅有「加入」地方律師公會的申請 行為,但並無申請「加入」全律會,而是因律師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因審核獲准加入地 方律師而「當然」成為全律會會員。故就全律會而言其實是「當然會員」制,並非所謂的 強制入會制,因為根本沒有「入」。 二、申請其一就當然成為其二的「一兼二顧」法律效果,是否有違憲法層次的結社權問題 ,可以討論,但至少有違反個人意願疑慮。舉例言之,我應徵成為台塑公司員工,並不表 示我就要當然同時加入台塑企業工會成為其會員。假如台塑企業工會的章程規定:台塑公 司員工非屬主管職者,於到職當日即當然為本會會員,然後就要向該「會員」收費,我認 為當然違反該員工個人意願,也可能有違法、違憲的另一層次問題。一樣的道理,考上法 官、受訓合格派任法官不代表一定就要同時加入「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成為其會員,假如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的章程規定:「任中華民國法官者,當然為本會會員」然後就要向法官 收費,怕不有一堆法官開始打憲法官司! 三、所以簡單的說:我個人認為「當然會員制」就常識言最起碼有違反個人意願的疑慮, 至於是否違法、違憲涉及每個人的法律見解不同,我不敢在此野人獻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230.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86206190.A.DD6.html

06/08 18:37, 11月前 , 1F
憲法層次來說想到 不結社自由
06/08 18:37, 1F

06/08 22:26, 11月前 , 2F
聲明異議後,被轉聲請調解,明確拒絕調解後,全律會就撤
06/08 22:26, 2F

06/08 22:26, 11月前 , 3F
回沒有下文了,不知道其他道長的狀況是如何?
06/08 22:26, 3F

06/10 11:26, 11月前 , 4F
全律會撤回嗎?又請問是否有被北律發支付命令後異議的
06/10 11:26, 4F

06/10 11:26, 11月前 , 5F
後續分享?
06/10 11:2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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